无追索权的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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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应收帐款债权转让业务暂行办法
无追索权应收帐款债权转让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向我司重点客户提供应收帐款债权转让担保融资便利,特制定本业务办法。
第二条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业务的当事人为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转让人,是指向本司提出申请将其应收账款债权出让并获得担保融资的销售商。受让人,为本司,即购买转让人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担保融资便利的一方。债务人,是指以赊欠货款的形式购买销售商商品的购货商。
第三条 无追索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业务是受让人在对转让人所提供的购货商进行资信调查的基础上,为认可的购货商核定信用担保额度,在此额度内受让这部分应收账款,并提供相应担保融资。受让人放弃对转让人的追索权,自己承担由于债务人资信问题所造成的坏帐损失。
我司办理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业务一般要求转让人提供相应反担保或保险的支持。如在规定期限内受让人未能收回已购买的应收账款,受让人或受让人委托的专业应收账款管理公司享有对债务人、反担保人或保险人的追索权。 第二章 转让人和转让条件
第四条 对债务人(即购货商、下同)的特别要求:
一、国内单位:金融保险、能源、交通、电信、通信设备制造、石油化工等行业的优秀企业,原则上在银行风险评级为4级以上;列入预算的国家机关;有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编号: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重要提示 请卖方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保理公司予以说明。
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负责人: 鉴于:
⒈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⒉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
⒊保理公司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编号: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作为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向其客户提供收单服务、通联通服务、网关支付等服务时,向乙方转让因结算银行不能及时地将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而产生的对结算银行的应收账款,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 术 语 定 义
第一条 义如下:
1、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
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有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方应无条件
C236 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编号:
隐蔽型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负责人: 鉴于:
⒈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⒉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 ⒊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买方
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
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
编 号:
保 理 商: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保理申请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
商业保理合同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合同编号:冀国控商保合字[年度] 号
保理商: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保理申请人:
【】年【】月【】日
1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咨询。
2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签订。
保 理 商: 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及全套附件
编号: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
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重要提示 请卖方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保理银行予以说明。
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负责人: 鉴于:
⒈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称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
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⒉卖方愿意将《交
中国某某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操作细则
中国××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
业务操作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以下简称“出口信保保理”)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业务定义和种类
第一条业务定义
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是指,针对出口企业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险种(包括综合保险、统保保险或特定买方保险等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在出口企业将贸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保险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予我行的基础上,我行在中信保承保赔付范围内向出口企业提供的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收取以及坏账担保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业务适用范围
1、本细则仅适用于短期(不超过360天)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2、在基础交易符合我行国际保理业务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已向中信保投保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信保保理业务。
第三条业务种类
我行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属于标准贸易融资产品,该业务项下分为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和不合
国有企业转让单一债权后又以该债权转让前未经评估为由主张合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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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转让单一债权后又以该债权转让前未经评估为由主张合同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www.njzsls.com/761.html
关键词:国有企业,单一债权转让,资产评估,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亢文钧与包头边境贸易公司、包头市对外贸易(集团)有限责任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再审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亢文钧与外贸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上。对于该协议书签订的过程、协议书文本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议效力发生的争议,主要是该协议书是否因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无效。边贸公司提出,导致该协议书无效的原因是由于外贸总公司转让的120万元的债权属于边贸公司,而边贸公司的性质是国有企业,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转让国有资产应当进行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凡是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中未按‘国务院第91号令’的规定评估,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坚决追究有关当事
国有企业转让单一债权后又以该债权转让前未经评估为由主张合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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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转让单一债权后又以该债权转让前未经评估为由主张合同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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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企业,单一债权转让,资产评估,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亢文钧与包头边境贸易公司、包头市对外贸易(集团)有限责任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再审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亢文钧与外贸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上。对于该协议书签订的过程、协议书文本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议效力发生的争议,主要是该协议书是否因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无效。边贸公司提出,导致该协议书无效的原因是由于外贸总公司转让的120万元的债权属于边贸公司,而边贸公司的性质是国有企业,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转让国有资产应当进行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凡是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中未按‘国务院第91号令’的规定评估,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坚决追究有关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