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作业:我国关于民事法律效力的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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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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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不可抗力的主要特点 1.具有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关于判断是否可以预见,在正常情况下,就一般合同当事人而言,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对于特定的具体情况,理性人即社会一般通常知识水平、正常智力水平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则推定合同当事人亦应预见或已预见;二是主观标准,指根据当事人及合同所约定事项的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特定状况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综合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足以预见。例如投保地震保险,则发生地震就不成为不可抗力。 2.具有不可抗拒性。

所谓不可抗拒,是指事件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并且当事人尽其合理谨慎和勤勉义务亦不能避免该事件的发生。反言之,若证明通过该当事人尽到合理谨慎和勤勉义务,则“可以避

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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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一.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过错原则。过错原则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适用。同时,《民法通则》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这两项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标准,是决定因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较之古代社会的加害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自由竞争,符合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竞争制度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根除封建的责任株连,因而被各国立法继承,成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时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修正。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联系:过错责

宋朝民事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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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宋朝民事法律内容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宋朝民事法律关系异常活跃,交易活动普遍契约化,民事法律内容不断成熟完善,这成为宋朝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一)租佃契约

宋朝以前,租佃关系建立在超经济强制的基础上,佃农与地主之间并不是契约关系,而是人身依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佃农不得随意离开土地,也没有换佃的权利和自由。唐末五代以来,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削弱,一些佃农的身份地位有所提高。宋朝建立以后,将全国居民按有无土地分为主户与客户两大类,佃农被编入客户,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不再是地主豪强的私属户口;也有一些农民因开辟荒地,编入有土地的主户。于是,以契约形式为基础的租佃关系开始发展起来,并得到宋朝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年)规定:租佃双方应“明立要契”,“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倘若佃农违约,不按期交纳地租,地主可向官府控告,要求合法保护。但北宋初年,人身依附关系与契约关系二者并存,佃农要想离开地主,必须取得主人的“凭由”。至仁宗时规定,佃农依据契约交完地租后,即可与地主商量去留,而不需要取得主人的“凭由”,地主不得干涉阻拦,否则可告官论断。同时,宋朝法律还严禁地主私自处置或伤害佃农。这种租佃契约关系,在保护地主阶级权

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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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制度》——重点集合

名词解释:

1.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 立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4.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截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5.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 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6.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 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7.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具有参与 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8.宣告失踪:是按 照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宣告死亡的制度 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和组织

10.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 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民事法律行为

11.意思表示: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 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12.民事法律行为:也称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 法人设立变更终止和民事

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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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怎么写核心提示:

借条的格式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借条需要具有法律效力则内容必须要符合要求,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按照下面的格式来写: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借 条

今有_______________向_______________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_____。双方约定本纠纷由_____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借款

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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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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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

摘要:对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效力问题,我国《担保法》第76条、《票据法》第35条第2款及《票据规定》第55条、《担保法解释》第98条、《物权法》第224条之间的冲突可谓“一波三折”,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规则有违《立法法》,已有的无效说、无对抗力说、有效说以及效力未定说也缺乏充分的解释力。为兼顾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我国宜坚持《票据法》第35条第2款之规定,对《物权法》第224条作限缩解释,确认不完全质押背书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一、问题意识与思考进路

质押背书(或称设质背书、出质背书、质权背书),是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作为债务担保而设定质权的背书行为。作为一种票据行为,质押背书须符合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的要求。故票据质押的有效成立,有赖于完全质押背书的作成,即票据上的“质押”字样及签章须完整无缺,质押背书的内容仅依记载于票据上的文字来确定,当事人不能以文字记载之外的证据来证明、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投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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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投资实践

彭鹏① 目录

一、对赌协议的界定 ....................................................................................................................... 2 二、对赌协议的主要类型及对比 ................................................................................................... 3

(一)Pre-IPO中对赌协议的主要类型 ............................................................................... 3 (二)上市公司参与的对赌协议 ........................................................................................... 5

(三)不同类型对赌协议的对比 ...............................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及其民事责任认定基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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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及其民事责任认定基准解析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及其民事责任认定基准

房屋买卖2010-04-01 14:41:59 阅读2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来源:民事审判第五庭作者:民五庭管理员日期:2008-10-27 10:11:27 点击:1547

在农村房屋买卖中,买受人为城镇居民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尤其是位于大、中城市周边的农村房屋。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又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购买一般农村私有房屋;二是购买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集中进行房地产开发所形成的“小产权房”。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大量存在,已经形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现实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必须予以面对。但是,立法机关在制定物权法时回避了这一问题。面对汹涌而来的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纠纷,法院不得不直面裁判此类案件,无法回避之。本文综合各方观点,对此类法律问题进行梳理,研讨其裁判基本规范。

一、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效力的争论

关于城镇居民购买一般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在理论界仍然有较大的争议,形成有效论和无效论两种意见相左的观点。

(一)认为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合同有效观点及其理由

持有效论者认为,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双方当事人相互返还。则作为出卖人的村民会在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及其民事责任认定基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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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及其民事责任认定基准解析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及其民事责任认定基准

房屋买卖2010-04-01 14:41:59 阅读2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来源:民事审判第五庭作者:民五庭管理员日期:2008-10-27 10:11:27 点击:1547

在农村房屋买卖中,买受人为城镇居民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尤其是位于大、中城市周边的农村房屋。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又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购买一般农村私有房屋;二是购买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集中进行房地产开发所形成的“小产权房”。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大量存在,已经形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现实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必须予以面对。但是,立法机关在制定物权法时回避了这一问题。面对汹涌而来的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纠纷,法院不得不直面裁判此类案件,无法回避之。本文综合各方观点,对此类法律问题进行梳理,研讨其裁判基本规范。

一、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效力的争论

关于城镇居民购买一般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在理论界仍然有较大的争议,形成有效论和无效论两种意见相左的观点。

(一)认为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合同有效观点及其理由

持有效论者认为,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双方当事人相互返还。则作为出卖人的村民会在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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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延伸阅读】如何理解表见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 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