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东环(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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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苏环控[1997]122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业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同时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苏环控[1997]122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业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同时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苏环控[1997]122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业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同时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苏环控[1997]122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业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同时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苏环控〔1997〕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款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区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规范化整治的排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苏环控〔1997〕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款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区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规范化整治的排
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监察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粤环?2008?4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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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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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 排污口 规范化 导则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9日印发
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在我省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 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 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贯彻云南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结合省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等,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云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11月30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26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
江苏省农村河道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制度,全面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河道是指县(市、区)域范围内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使用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的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目标。建立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村河道畅通水系、恢复引排能力、改善环境、修复生态的整治目标。
第五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原则。
(一)统一规划。按照全省农村河道全面疏浚一遍和建立农村河道轮浚制度的总体要求,编制县级农村河道疏浚(含轮浚)规划,本轮河道疏浚规划应与中小河流治理、土地开发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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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级负责。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长效管护是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得益受惠的重点民生水利工程之一,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在资金安排上实行省、市、县、乡各级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