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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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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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14年1月24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第一条是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立法依据,立法目的是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及修正案出台后,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仍需要进一步明确,例如《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他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因此,出台《规定》有助于从细则角度规范劳务派遣,避免实践中有些劳务派遣规定无法可依的问题。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 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第二条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

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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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013 年 12 月 20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21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2 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21 次部务会

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4 年 1 月 24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解读部分简称为《规定》)的立法基础以及立法宗旨,表明该《规定》为细则性条款,是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细化。本《规定》的颁布使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管理有了更为明确具体

细致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部分条款不明确导致实践无法操作 的尴尬。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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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 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十二月六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

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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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学校管理规范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初中、小学。

第三条 初中、小学学籍由市、乡、校三级共同管理。教体局负责制订全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在籍学生进行管理;及时、准确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提供学籍信息;审查确定毕业生名单,发放毕业证书。

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负责及时准确统计、审查、上报本辖区初中、小学学籍信息,对本辖区学籍管理负总责。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各校要设立专(兼)职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

招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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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工作暂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JJMALL商铺铺位、广告位、仓库等与出租相关的招商,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集团公司,并自集团董事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一、招商工作须以部门为单位,在部门分管副总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结合各部门招商经理的特长,本着“计划、组织、协调、统一”的原则有序进行,部门分管副总为所分管招商区域招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部门分管副总每周须定期召开招商工作协调会,安排和检查招商工作进展和工作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始终把握公司招商工作的大方向,确保招商工作按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部门内招商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分管副总的领导和统一协调,如对本部门分管副总的决策存有原则性分歧,可与分管副总一起向商业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汇报,经商业公司总经理、集团董事长决定后必须认真执行。

四、加强市场调查,及时发现市场上新出现的品牌,了解其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老品牌的成长历程和发展前景,并根据市场规律对处在成长期、鼎盛期、衰落期的品牌商户,分别制定不同的招商措施。

五、加强招商工作的计划性

1、每月及每季度末应根据下月及下季度合同洽谈签订、履行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公司经营方针或JJMAL

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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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我院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完善,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及其它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概念

电子病历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建立、存储、传输和调用的数字化医疗记录,是住院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传统病历的所有信息,并能等同实现传统病历的全部功能。

第三条 电子病历的建立

1、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的要求。

2、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3、建立电子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与本院处方权。 4、进修、实习、规培、轮转及试用期医务人员建立的电子病历,必须由所在临床科室带教医师审阅、修改并亲笔手写签名后方为生效。

5、医务人员应保证所撰写的电子病历的真实性。 第四条 电子病历的格式要求

1、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规范、完整、及时的原则。应使用中文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特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

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质疑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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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

论反担保

——《担保法》第四条质疑

陈小君、樊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显然,此法律条文的用语十分简洁、精炼,更重要的是其不容置疑。但是,它到底要告诉我们什么呢?也就是说,从担保法的机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它到底表现和揭示了什么问题?又能切实地解决什么问题?本文正是基于该出发点,对我国反担保诸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思考,以就教于方家。

一、反担保与担保之实质的一般性辨析

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均未见记载,但在今日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偶见提及,并将反但保作为与借款担保、保释金担保、票据担保等并列运作的一个担保种类。 [1]唯《担保法》则直接明朗地界定了反担保的内涵。《担保法》颁行后,有代表性的著述认为: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或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3]上述两种定义都一致认为反担保是担保之一种,债务人是反担保关系中的担保人,第三人为担保权人。然而,从这样的原理

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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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我院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完善,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及其它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概念

电子病历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建立、存储、传输和调用的数字化医疗记录,是住院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传统病历的所有信息,并能等同实现传统病历的全部功能。

第三条 电子病历的建立

1、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的要求。

2、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3、建立电子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与本院处方权。 4、进修、实习、规培、轮转及试用期医务人员建立的电子病历,必须由所在临床科室带教医师审阅、修改并亲笔手写签名后方为生效。

5、医务人员应保证所撰写的电子病历的真实性。 第四条 电子病历的格式要求

1、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规范、完整、及时的原则。应使用中文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特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

绩效管理暂行规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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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全面、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和能力,通过绩效管理持续不断地提高部门和员工的工作业绩,确保集团战略、目标的达成和管理政策与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员工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范围

2.1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总部的所有员工。集团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负责考核,不在本规定考核范围之内。创富投资的员工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2.2 绩效管理包括集团战略目标的确定和分解、绩效指标的建立、绩效考核、绩效沟通、绩效分析改进、绩效结果的应用等方面。

3. 绩效管理的原则

3.1 实现集团总体战略目标、帮助员工个人成长的原则;

3.2 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员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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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员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如下:

一、参与考勤人员

公司全体员工。

二、考勤地点

江苏省农科院六合动物科学基地。

三、考勤办法

1.每天上班和下班时公司参与考勤人员分别由公司电子指纹考勤机完成考勤记录,值班人员晚上20:50-22:30 完成考勤统计。

2.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电子指纹考勤机考勤的报公司办公室,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进行人工考勤,各部门负责人对人工考勤的准确性负责。

3.员工因出差、出勤、请假等原因未打指纹时,需进行补登记,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作息时间

住基地人员上午8:00上班,11:30下班;下午13:30上班,17:30下班;乘交通车上班人员以车到达和开出时间为准;各分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五、值班

在基地值班的所有人员需要24小时在基地,值班人员因事外出,须提前半天向当天总值班请假;总值班有事外出,须

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向总经理请假批准,如未经批准私自离岗,视为旷工。

六、外出

凡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必须事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不在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因公外出,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