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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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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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二○○九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2.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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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

二00九年二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附件:

附录一 附录二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附表五

建筑间距 建筑离界及退让 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停车场配建规定 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市政工程 附 则 名词解释

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2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版上报稿)03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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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稿)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九月

目 录

1 总则 ........................................................................................... 1 2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 2

2.1 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2 2.2 建设用地容量指标 ......................................................... 8 3 建筑工程 ................................................................................. 14

3.1 建筑间距 ....................................................................... 14 3.2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30号)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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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9〕3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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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 订)

二○○九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附件:附录一附录二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距表

附表四附表五

建筑间距 建筑离界及退让 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停车场配建规定

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市政工程 附 则 名词解释

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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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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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第二篇 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

第3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

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

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

广元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7年)最新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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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广元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讨论稿)

目 录

总则 建设用地 建筑容量控制 建筑间距 建筑物退让

建筑风格、色彩、高度及光亮 绿地、景观控制 市政、管线及道路工程 公共配套设施 特殊用地控制 附则

1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元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臵城市公共资源,提高城市的环境、生活质量和城市规划实施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元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三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在广元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12〕3号-2012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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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12〕3号-2012年3月6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补充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12〕3号-2012年3月6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 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 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

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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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

个人建房除外。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

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

准后方可执行;

(四)不宜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布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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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用地·建筑工程专项)

襄阳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

长沙市绿地系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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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020年末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4.59平方米,人均绿地面积46平方米(含附属绿地),绿地率42%,绿化覆盖率为47%。”长沙市人民政府昨日对长沙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完成批复,同时还出台了《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凡在规划区范围内有关绿地的一切生产与建设活动,均应遵守规划。

【目标】 全国一流生态园林城市

据了解,长沙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分市域和都市区两个层次,市域范围包括市区(即五个行政区:芙蓉区、天心区、雨花区、开福区、岳麓区),一个县级市(浏阳市)、三个县(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总面积11819.5平方公里,主要确定域内绿地系统总体布局结构和自然保护区范围;都市区范围包括市区,长沙县的星沙镇、暮云镇、黄花镇、梨镇,望城县的高塘岭镇、坪塘镇、丁字镇、雷锋镇、星城镇、含浦镇、黄金乡,总面积1450平方公里。

规划目标为,把长沙建设成为融山、水、洲、城于一体,特色鲜明,环境优美,可持续发展,全国一流的现代化生态园林城市。实现“森林进城,园林下乡,城乡绿化一体”的总体目标,形成“绿地公园化、庭院园林化、乡村生态化”的城市生态格局和以森林为主体、生物多样化、多功能、立体化的绿色生态系统。

【市域】 一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