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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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外债-国家外汇管理局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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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之三: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

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一、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金融机构需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证明材料;

4.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短期外债管理行”还应提供其境外总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和有关财务报表;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境内非金融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贷款人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二、外债签约登记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机构设置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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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机构设置与职能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基本职能

1、负责上海市辖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

2、负责上海市辖内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 3、负责上海市辖内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

4、依法检查上海市辖内机构和个人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5、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行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议和依据; 6、规范上海市辖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

7、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分局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

三、内部机构设置

上海市分局内设外汇综合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和外汇检查处等5个职能处室(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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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外汇综合处 国际收支处 经常项目处 资本项目处 外汇检查处 秘书科政策法规科科技支持科 账户与 内控科综合分析科 统计监测科银行监管科专项调查科业务管理科 进口核销科出口核销科

特殊区域监管科 非贸易管理科保险业务外汇监管科 资本流动监测科 外资科外债科资本市场外汇监管科 境外投资科案件管理科 专项检查科 案件查处科非现场检查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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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09 文号:汇发【2010】59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加强有关外汇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在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基础上,对银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下限为各行2010年11月8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二、严格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取消“企业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时,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的规定,银行需根据企业可收汇余额办理额度内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30%调整为2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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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

(2003年3月18日 汇发[2003]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顺利执行,我局根据《管理办法》的报表报送原则(见附件1),制作了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需填报的四张报表(见附件2),并对报表的指标、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固定编码以及电子报表的传输(见附件3至5)作出了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自4月1日起,使用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上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通知附件1至4的要求,将《管理办法》报表制作成电子模版文件,通过外汇局内部电子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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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境外投资外汇 【发文字号】汇发[2009]24号

【修改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24号 2009年6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1 / 3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承办的行政许可项目办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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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承办的行政许可项目办理说明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 1 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具体业务 办理地点 营业大厅二楼 外资科 柜台 营业大厅二楼 外资科 柜台 资本项目处 资本市场监管科(910室) 资本项目处 资本市场监管科(910室) 营业大厅二楼 外资科 柜台 营业大厅三楼 境外投资管理科 (308室) 营业大厅二楼 外债科 柜台 营业大厅三楼 境外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 58845470 58845470 监督电话 58845636 58845636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 付汇核准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2.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的购付汇核准 2.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58845943 58845636 2.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上市股份的资金汇出核准 2.4非居民境内房产交易资金汇出核准 2.5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付汇及额度核准 58845943 58845636 58845470 58845636 58845486 58845265 58845245 58845980 58845636 2.6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特殊情

银行间外币买卖做商选取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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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提高我国外汇市场的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制定《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 《指引》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第三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分为即期做市商、远期掉期做市商和综合做市商。即期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即期竞价和询价外汇市场上做市的银行。远期掉期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市场做市的银行。综合做市商是指在即期、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等各外汇市场开展做市的银行。

2011年1月1日以前经外汇局备案核准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的银行自动承继即期做市商资格。远期掉期做市商和综合做市商资格须另行申请。

第四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做市商和远期掉期做市商享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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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一)适度扩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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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厦门汇[2015]94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5.12.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

区厦门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外汇

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汇〔2015〕94号)

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片区)试点以下外汇管理政策:

一、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外汇局综合考虑资产负债币 1 / 3

种、期限等匹配情况以及外债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合理调控境外融资规模和投向,

汇发(2009)24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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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08.01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汇发(2009)24号

【时 效 性】有效 【分 类 号】417011200904 【内容分类】综合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

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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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

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1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1]71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5.13 【实施日期】2011.05.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011年)》的通知 (汇综发[2011]7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2010年8月至今外汇管理规定变动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1年)》(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依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1 / 2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

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