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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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一、二级安全培训
机构资质复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1〕19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托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于10月11日至11月4日对2008年通过资质复审并即将到期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复审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1)要高度重视复审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对照《标准》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总结成绩与经验,查找问题与差距,形成自查报告、现场核查备查材料(含电子版,材料清单、表格见附件2,可在“分支机构”-“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中下载)。
二、复审机构要结合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要求,重点查找安全培训机构从业活动中违反资质证书规定,违反培训大纲要求,档案等管理不完善,收费不规范,乱发文、乱办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一、二级安全培训
机构资质复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1〕19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托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于10月11日至11月4日对2008年通过资质复审并即将到期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复审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1)要高度重视复审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对照《标准》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总结成绩与经验,查找问题与差距,形成自查报告、现场核查备查材料(含电子版,材料清单、表格见附件2,可在“分支机构”-“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中下载)。
二、复审机构要结合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要求,重点查找安全培训机构从业活动中违反资质证书规定,违反培训大纲要求,档案等管理不完善,收费不规范,乱发文、乱办班、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 《危险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天然气归属管理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中央企业在浙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法规
适用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政法函〔2009〕195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央企业在浙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法规适用问题的请示》(浙安监管危化?2009?1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否适用对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原油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但原油的储存形式有多种,一类是专门储存原油,如港口专门储存油库,另一类是附属储存原油,如石油勘探、开采的辅助储存,或者石油长输管道的附属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储存主要是指前一类的专门储存。对石油勘探、开采的辅助储存,或者石油长输管道的附属储存,是作为石油开采、运输的一部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第二条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文章主要介绍作业场所健康危害有关规定,是保护企业职工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稳步推进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文章主要介绍作业场所健康危害有关规定,是保护企业职工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紧密结合实际,明确本单位2011年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继续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
为切实加强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各类矿山企业是矿井关闭的责任主体,应对按规定予以关闭的矿井关闭到位,并对关闭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地矿井关闭的监管责任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矿井关闭的监管,将本区域未彻底关闭的废弃矿井组织关闭到位,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事故。国务院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是: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
为切实加强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各类矿山企业是矿井关闭的责任主体,应对按规定予以关闭的矿井关闭到位,并对关闭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地矿井关闭的监管责任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矿井关闭的监管,将本区域未彻底关闭的废弃矿井组织关闭到位,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事故。国务院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是: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文化十二五规划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期间安全文化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
“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的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深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广泛深入人心,“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日益浓厚,全民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大型专题活动持续开展,社会影响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五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五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安监总管一 2009 6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五起金属非金属矿
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3月下旬以来,金属非金属矿山连续发生5起较大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11人失踪、4人受伤。这5起事故分别是: 3月24日,山西省交口县一非法盗采铁矿发生窒息事故,导致4人死亡。
3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智豪砂石场,在装药过程中违规操作并突遇雷电,造成电雷管起爆并引爆炸药,导致现场8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五起
3月28日,中国五矿集团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西石门铁矿,井下掘进作业面突发涌水,在不到20分钟的时间内涌水量达到
2.6万立方米,导致井下22名作业人员中8人失踪。
3月31日,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吊溪岩石材矿山,在装药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部分山体崩塌,导致现场作业的7人中4人死亡,3人失踪。
3月31日,湖南省湘西州花垣县峰云公司鼎峰锰矿发生冒顶事故,造成3人死亡。
这5起事故暴露出部分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企业复产前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彻底;二是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各项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