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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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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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179条条文释义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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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参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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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179条条文释义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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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参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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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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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参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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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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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参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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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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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参见[日

民事诉讼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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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习题

习题自测 总论部分(一 二) 分论部分(一 二)

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目的 3、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二、简答题

1、概述民事诉讼的特 点 2、简述构成诉讼公正价值的基本要素 3、简述影响诉讼效益价值的因素

4、简要概述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各种学说

三、论述题

1、简要论述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类别、特征及其具体划分 2、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多项选择题

1、属于民事程序法的有( )

A. 民事诉讼法 B. 人民法院组织法 C. 公证法

D. 人民调解法规

2、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把民事诉讼全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如( ) A. 起诉和受理阶段 B. 调解阶段

C.

民事诉讼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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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管辖

主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行使各自职权和履行各自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婚姻家庭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 五、其他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管辖的概述

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管辖范围的原则

☆ 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理 ☆ 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 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 维护国家主权

管辖: 1.法定管辖(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2.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除专

民事诉讼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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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基本概念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1、概念和特点

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主体 *纠纷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纠纷主体有可处分的权利——可处分性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自力救济——自决和和解。 特点是不依靠外部力量、仅凭借纠纷主体力量解决(一方或双方力量) 社会救济——诉讼外调解和仲裁。特点是依靠社会力量作为中间第三者依据道德和法律解决纠纷。

公力救济——诉讼。特点是在法院(特定国家机关)主持下解决纠纷,是最权威、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终局性,且最公平、 合理

3、诉讼:诉——告;讼——争。即将诉争告于官署以争曲直。所以,诉讼实质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在纠纷当事人参加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方式。在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国家机构是国家专门的司法机关——法院,因而诉讼也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方式。 二、民事诉讼概念和特点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

民事诉讼法重点内容 西南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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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期末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内容(据 徐昕同志) 1.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和原理: 私力 ADR 公力

2.程序正义: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和活动或决定作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 3.民诉法基本原则 论处分原则 论辩论原则 论平等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4.民诉法基本制度

简述公开审判制度及例外 合议制 回避制度 审判委员会

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内容 5.基本理论 诉权 标的 既判力

民诉法律关系 证明责任

6.主管和管辖

案例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归民庭管/归哪方管辖 管辖的具体规则 简述协议管辖 7.当事人

简述无独立请求权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简述诉讼代表人制度 8.证据

无须证明的事实有哪些 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9.期间、送达

10.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条件和适用范围 11.强制措施(特别是罚款与拘留的适用)

12.普通程序的运作流程,特别是开庭审理的启动 1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4.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 15.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 16.检察制度概述

17.督促程序概述

18.执

民事诉讼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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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题库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002年司考,卷三,第30题) A.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B.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C.人民法院与指定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D.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答案:C

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 ) A.群众性组织 B.政府机构

C.仲裁机构 D.调解机构 2.答案:A

3.邓某(男)邢某(女)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双方共有财产,其中包括房屋一套和五十万存款。请问: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 )

A.邓某(男)邢某(女)请求解除二者之间的婚姻关系 B.共有财产

C.离婚请求

D.邢某(女)要求分得住房 3.答案:A

4.请求公开致歉之诉属于( ) A.给付之诉 B.确认之诉

C.形成之诉 D.不可执行之诉 4.答案:A

5.我国某公司与甲国一公司就房屋租赁合同发生争议,向我国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是( )

A.甲国

B.我国

C.当事人选择 D.我国或甲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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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答案:B

6.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