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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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压力管道自查综合报告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压力管道)
自查综合报告
单位名称:大连龙头冷冻机厂
单位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镇王家村 电话(区号):0411-86287216传真:0411-86287389 邮政编码:116051电子邮件:86287389DLL@163.com
法定代表人: 王成良 技术总负责人: 纪福军 联系人:纪福军 联系电话:13704288580
2010年6月1日(加盖单位印章)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压力管道)
自查综合报告
目 录
1、单位的综合情况?????????????????? 2、压力管道设计历史及现状?????????????? 3、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4、试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5、各级设计人员及其设计业绩情况??????????? 6、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情况???????? 7、设计业绩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8、对复用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况?????????? 9、存在的问题及改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2003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 设备种类: 申请日期: 申请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2003
第1页 共8页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2003
TSZS006-2003
第2页 共8页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2003
TSZS006-2003
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负责人:
单位(公章)
日期:
受理机关意见
负责人:
(专用章)
日期:
受理编号:TS
第3页 共8页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2003
TSZS006-2003
近几年压力容器设计数量(台)年份 年 级别 A1 A2 A3 A4 C1 C2 C3 D1 D2 SAD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合计
合计
近几年压力管道设计数量(项)年份 年 级别 GA1 GA2 GB1 GB2 GC1 GC2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合计
合计 第4页 共8页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2003
第5页 共8页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2003
第6页 共8页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2003
第7页 共8页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2003
第8页 共8页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说明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申请。 2 封面
2.1 申请单位:填写与申请设备种类设计许可相一致的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填写的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并且是颁布许可证的唯一单位名称。
2.2 设备种类:填写申请许可的特种设备种类,压力容器或者压力管道。如果同时申请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则写明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2.3 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单位准备提交主管部门(如果存在)或者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日期。一般情况下,申请日期与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请的日期,不应当超过1个月,以便保持最新的信息。 2.4 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填写“首次”,复查填写“第一次复查”、“第二次复查”等。 3 第1页
3.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填写与申请设备种类许可相一致的单位的基本情况。
3.1.1单位名称: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必须和封面申请单位的名称完全一致。
3.1.2 所在国: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国家名称。目前只有境内单位,故可填写为“中国”。 3.1.3 所在省(区、市):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一般用黑龙江、内蒙古、北京等表示。
3.1.4 所在市(地):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或者地、州、盟)的名称,直辖市
A1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
TSZS006-2003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 设备种类: 申请日期: 申请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TSZS006-2003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所 在 国 所在市(地)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传 真 单位性质 互联网网址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登记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管理机关 开始工作日期 注册资金(万元) 质量保证负责人 设计人员数量 认证项目 取得相关认证 认证机构 所在省(区、市) 所在区(县)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批准成立机关 营业执照注册号 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编号 固定资产(万元) 设计技术负责人 总 人 数 设计审批人员数量 认证日期 认证有效期
申请代理机构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代理负责人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试 行)
编制: 审核: 批准:
辽宁省建设机械城市车辆检测中心
2005年 月 日
0
一、概述
1.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条件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文件(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2.本指南明确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程序、内容和要求,是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评审的指导性文件。
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评审主要依据是《许可规则》和《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
二、申请单位须知
1.申请单位收到受理机构的受理批复通知后,即可约请评审机构实施评审。
2.申请单位约请评审时,须填写《约请函》(见附件2)报评审机构,同时应向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经当地省级或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了受理意见《申请书》(原件一份);
(2)提交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一份);
(3)申请产品及覆盖产品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原件一份);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申请单位应按《评审细则》内容,准备如下资料,供评审时审查: (1)企业法人工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扩证申请审批程序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扩证申请审批程序(试行,2009年5月4日修订)
(试行,2009年5月4日修订)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使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扩证审批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明确国家核安全局和主审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扩证审批工作中的职责、接口和工作流程,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扩证的审批工作。 3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5)《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6)《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
(7)《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及其有关导则(HAF102) (8)《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及其有关导则 (HAF103) (9)《核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扩证申请审批程序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扩证申请审批程序(2014年8月 修订)
2015-01-04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使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扩证审批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明确国家核安全局和相关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扩证审批工作中的职责、接口和工作流程,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扩证申请的审批工作。
目前,纳入许可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及《关于加强核电厂主变压器监督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86号)确定的设备类别。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五)《民
特种设备安装(压力管道)资质申报条件及要求说明
压力管道资质申报条件及要求说明
(省辖范围)
一、受理单位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可申请范围
1、GB1级:燃气管道
城市或者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者民用的燃气公用管道。 2、GB2级:热力管道
城市或者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者民用的热力公用管道。设计压力大于2.5MPa;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 3、GC2级:工业管道(可覆盖GC3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GC3级:
(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已经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依据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 图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251号
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行中,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处理好以往相关行政许可向本规则转化的工作:
一、所有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或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应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申请相关许可项目。
二、对上述企业进行审查时,执行审查的鉴定评审机构,可使用或借鉴已有的评审结果,但缺少本规则规定的对应项目或审查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必须予以补充。
三、2004年5月31日前,已取得的相关资格尚在有效期限内,并能够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
提出相关资格申请的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维护保养工作,不作为无证处理。
四、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