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反致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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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致制度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成 绩
中国矿业大学
《 国际私法 》课程考查作业
专业班级:法学14-1班
姓 名:金梦兰
学 号:11144522
任课教师:张小青
文学与法政学院
2016 年 10 月 12 日
考查作业要求
1.请用A4纸打印(手写也可),页边距为左2.5 cm,上2.0 cm,右2.0 cm,下2.0cm。正文字体小四号宋体,行间距1.5倍。标题小三号黑体。参考文献书写格式应符合GB7714-19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2.本考查作业正文需要连同支撑材料复印件一起装订,总页数不超过20页。
3.作者需要对作业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任课教师若发现作业存在抄袭等学术不端现象,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课程作业内容是在课程学习期间所取得的成果。本人对已经公开发表的内容已经采取参考文献的形式进行了标注,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试论反致制度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摘 要】作为国际私法领域一项特有而又富有争议的制度,反致始终是法学界一个极热
试论反致制度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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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
《 国际私法 》课程考查作业
专业班级:法学14-1班
姓 名:金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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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张小青
文学与法政学院
201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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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用A4纸打印(手写也可),页边距为左2.5 cm,上2.0 cm,右2.0 cm,下2.0cm。正文字体小四号宋体,行间距1.5倍。标题小三号黑体。参考文献书写格式应符合GB7714-19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2.本考查作业正文需要连同支撑材料复印件一起装订,总页数不超过20页。
3.作者需要对作业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任课教师若发现作业存在抄袭等学术不端现象,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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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国际私法领域一项特有而又富有争议的制度,反致始终是法学界一个极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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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私法 》课程考查作业
专业班级:法学14-1班
姓 名:金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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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张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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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0 月 12 日
考查作业要求
1.请用A4纸打印(手写也可),页边距为左2.5 cm,上2.0 cm,右2.0 cm,下2.0cm。正文字体小四号宋体,行间距1.5倍。标题小三号黑体。参考文献书写格式应符合GB7714-19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2.本考查作业正文需要连同支撑材料复印件一起装订,总页数不超过20页。
3.作者需要对作业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任课教师若发现作业存在抄袭等学术不端现象,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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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国际私法领域一项特有而又富有争议的制度,反致始终是法学界一个极热
试论反致制度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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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
《 国际私法 》课程考查作业
专业班级:法学14-1班
姓 名:金梦兰
学 号:11144522
任课教师:张小青
文学与法政学院
2016 年 10 月 12 日
考查作业要求
1.请用A4纸打印(手写也可),页边距为左2.5 cm,上2.0 cm,右2.0 cm,下2.0cm。正文字体小四号宋体,行间距1.5倍。标题小三号黑体。参考文献书写格式应符合GB7714-19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2.本考查作业正文需要连同支撑材料复印件一起装订,总页数不超过20页。
3.作者需要对作业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任课教师若发现作业存在抄袭等学术不端现象,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课程作业内容是在课程学习期间所取得的成果。本人对已经公开发表的内容已经采取参考文献的形式进行了标注,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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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致制度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摘 要】作为国际私法领域一项特有而又富有争议的制度,反致始终是法学界一个极热
反致制度的发展及我国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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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制度的发展及我国的对策研究
作者:王渤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11期
摘 要 反致是国际私法上特有的制度,自产生以来争议不断。然而争论并没有阻碍其在实践中的发展。我国大陆现行立法对反致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随着涉外交往的不断发展,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日益增多,为更好的维护我国国家及个人的利益,并促进我国与各国的交往,我国应借鉴他人的立法经验,明确接受并建立自己科学、合理的反致制度。 关键词 国际私法 冲突规范 反致 间接反致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1反致制度概述
17世纪,法国鲁昂高等法院的判决中已经出现了反致制度的萌芽。然而,真正引起法学界重视和探讨则是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福果尔案”。自福尔果案开始至今,国际社会关于反致制度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学术界围绕着是否应予采用反致制度这一问题, 基本上形成了尖锐对立的两大派,即赞成派和反对派。归纳起来,赞成派与反对派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关于尊重各国主权问题
外国法应作整
反致、转致、间接反致三者的异同
反致、转致、间接反致三者的异同
一、要弄清楚三者的异同,首先必须完全理解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概念。
1、反致。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进行判决,这就是反致。
2、转致。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或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这就是转致。
3、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这就是间接反致。 二、因此,我们可以归纳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异同如下: (一)、三者的相同之处:
1、反致、转致、间接反致都是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所产生的法律适用现象。 2、三者的适用的第一步,都是根据本国(甲国)的冲突规范而指向另一国家(第一被指向国、乙国)的法律
3、三者适用的第二步
反致制度在涉外继承中的存在意义
反致制度在涉外继承中的存在意义
一、反致制度在涉外继承领域的现状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内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使用法院地法,法院最后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狭义的反致亦称“一级反致”或“直接反致”。广义的反致除此之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一般讲的反致是广义的反致,是一个总括性概念,包括直接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一)反致制度在涉外继承领域不断受到限制
国际私法理论领域的革命,对传统的选法方式进行了批判,同时产生出了一些新的灵活开放的选法方法,如“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选择性冲突规范等等,依这些选法方式所选择的法律当然是指实体法,因而他们与反致的运用是相冲突的。这些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为现实中解决各种继承领域的纠纷提供了丰富的途径,若采用这些法律选择方法优于反致,那么反致的运用几率也就相应地降低了。大量灵活法律选择方法的兴盛致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反致的生存空间,反致的运用不断受到限制。 (二)我国立法对于反致的
在我国大陆的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在具体条文中没有关于反致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
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探讨
摘 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抗拆是行使对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民事抗拆制度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只能是“事后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人民法院错误的生效裁判提起抗拆的形式,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检察监督,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由于民事抗诉制度在立法上规定十分原则,造成了实际操作中的种种困难。甚至使民事检察监督名存实亡。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使民事抗诉制度真正体现制度价值。本文主要从民事抗拆监督的范围;民事抗诉案件的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调查取证;民事抗诉案件中抗诉人的地位与权利以及抗诉案件的审理法院等方面作具体分析、判断,进而提出符合民事诉讼理论的方法,以期对现实中的一些做法提出改进。一、民事抗诉的概念及民事抗诉监督的范围(一)民事抗诉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 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民事抗诉的特征: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具有法定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须具备如下事实和理由:(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
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探讨
摘 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抗拆是行使对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民事抗拆制度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只能是“事后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人民法院错误的生效裁判提起抗拆的形式,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检察监督,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由于民事抗诉制度在立法上规定十分原则,造成了实际操作中的种种困难。甚至使民事检察监督名存实亡。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使民事抗诉制度真正体现制度价值。本文主要从民事抗拆监督的范围;民事抗诉案件的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调查取证;民事抗诉案件中抗诉人的地位与权利以及抗诉案件的审理法院等方面作具体分析、判断,进而提出符合民事诉讼理论的方法,以期对现实中的一些做法提出改进。一、民事抗诉的概念及民事抗诉监督的范围(一)民事抗诉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 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民事抗诉的特征: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具有法定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须具备如下事实和理由:(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
英国2013诽谤法对ISP的最新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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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2 诽谤法及对皲国的启示口郑仁荣,邹文星(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 3 5 0 0 0 7 )
的最新规定
摘
要:2 0 1 3年英国颁布了诽谤法修正案,其第条对删
行了有针对性的立法。。
以 隈否对发布的内容有影响同时制定了明确的适用的规则.
或控制为标准,将J: s p分为两类,并适用不同的责任构成。将通知即删除原则成文化
其总体方向是在坚持传统的基础上。确保法律与时俱进并且适用;在平衡言论自由与名 ̄ - 4 x ̄基础上
寻求在最大程.
度上保护而不是承担责任。英关键
2 0 1 3 ̄谤法使我们从现实合理性方面审视我国网络诽谤立法及现状
据此提出
《侵权责任法》第3 6条第了款的修改意见及我国将来的网络诽谤立法或司法适用的一些基本原则词:网络诽谤;网络服务商;通知即删除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0 7 - 8 2 0 7( 2 0 1 4 )1 1— 0 0 9 8 - 0 9 中图分类号:D 9 9 8 . 2收稿日期:2 0 1 4— 0 8— 2 5
作者简介:郑仁荣 ( J 9 7 J一),男,福建顺昌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美 NN A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诽谤法;邹文星 ( J 9 6 7 -)。,女,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