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运作行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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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运作行为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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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运作行为》

读书报告

姓名: 卓玥

学号;2015104588

班级: 法学1501

在阅读这本书之前,我专门了解了一下本书的作者唐纳德·布莱克,他作为行为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在方法论上主张绝对的价值中立,企图建立纯粹的法律社会学。他批判当时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混淆了科学与政策的区别,他认为“科学的、即纯粹的法社会学研究不涉及对法律政策的评价,而是将法律生活作为行为制度进行科学的分析。”这种分析最终将形成一种一般性的法律理论——预测、解释每一种法律行为的理论。布莱克的杰出贡献在于他通过对法律运作行为的观察和分析总结,从而开对法律变化的定量分析和预测研究的先河。对作者的一些了解对我深入理解本书的内容有所帮助。

在本书中,作者试图建立一个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命题体系,用以在定量分析的层次上说明贯穿于“社会宇宙”之中的法的运行轨迹。全文围绕着两个无时无刻不在变化着的概念:法律的量、法律的样式,研究引导它们变化的因素,在我看来,这正是本书的大部分内容,也为我们学习

法律行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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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在制定时也坚持了“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认为合同缔结以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变更或解除。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37《德国民法典》排斥情势变更原则的观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受到了挑战。当时德国货币大幅度贬值,货物奇缺,物价暴涨,引起了许多经济上不能的问题。为此,法院从实际需要出发,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解释的功能,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则(如给付不能、意思表示错误、瑕疵担保等)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以暂时解决情势变更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德国法院在借鉴学者关于“情势变更”理论的基础上,创设了所谓“法律行为基础”制度,成为近60年来的国民使事务上处理一切情势变更原则问题的固定法律依据。

德国法官接受了学者奥尔特曼提出的“法律行为基础说”,并引用《德国民法典》第157条和第242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确立了情势变更的一般原则,赋予债务消灭、给付增减和契约解除的效力。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21年的“铁丝案”。原告于1918年向被告订购若干顿铁丝。合同生效后,铁丝价格暴涨,被告拒不给付。下级法院判决被告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帝国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被告免责

法律行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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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在制定时也坚持了“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认为合同缔结以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变更或解除。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37《德国民法典》排斥情势变更原则的观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受到了挑战。当时德国货币大幅度贬值,货物奇缺,物价暴涨,引起了许多经济上不能的问题。为此,法院从实际需要出发,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解释的功能,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则(如给付不能、意思表示错误、瑕疵担保等)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以暂时解决情势变更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德国法院在借鉴学者关于“情势变更”理论的基础上,创设了所谓“法律行为基础”制度,成为近60年来的国民使事务上处理一切情势变更原则问题的固定法律依据。

德国法官接受了学者奥尔特曼提出的“法律行为基础说”,并引用《德国民法典》第157条和第242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确立了情势变更的一般原则,赋予债务消灭、给付增减和契约解除的效力。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21年的“铁丝案”。原告于1918年向被告订购若干顿铁丝。合同生效后,铁丝价格暴涨,被告拒不给付。下级法院判决被告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帝国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被告免责

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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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探析

作者:谢执胜

近年来,日常生活中出现较多借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现象,即所谓的借名行为。实践中,借名行为往往表现为:借名买房、借名买车、借名贷款以及建筑行业中的“挂靠”等现象。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行为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无非通过两种方式,要么自己实施法律行为,要么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无论何种方式,均能保证法律行为的名义主体与法律效果的实际承担主体具备同一性,易言之,“名”与“实”具备同一性。反观借名行为,法律行为的名义主体与法律效果的实际承担主体并不具备同一性,“名”与“实”的分离导致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成为有待解决的难点问题。再加之,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民法理论界也缺少深入探析,司法实务界更是见解不一,导致裁判结果多有分歧。本文试图从理论角度对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进行探析,以求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一、国外学者观点介绍

德国学者对于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研究较多,甚至有不少著作对此专门论述。吕特斯教授认为,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相对人的意愿。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行为实施者自身的属性,名义对他而言无关紧要且不会使他陷入身份错觉,那么法律行为效果归属于行为实施者。如果相对人只愿意与名义载体缔约

浅析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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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

依国之通说,无效民事行为是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两者间的分野在于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如是,则为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即为无效民事行为。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容,希图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行为,合法性并非法律行为应具的特征。换言之,所有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发生的追求特定法律结果的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它包括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的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特征是既无意思要素,又无法律上的目的,如侵权行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并不含有主动设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种排除当事人意思的直接责任。就本文而言,笔者使用的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概念上是同一的,均指不能实现当事人目的的民事行为。

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看,无效民事行为首先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其次又是一种不合法因而不能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从法律性质来讲,无效民事行为属不完全具备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法律是一钟特殊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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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课 法律是一钟特殊的行为规范

教学目标: 1 认知目标 (1)识记目标 ①法律的含义。

②我国制定法律的主要方式。

③)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法律的特征之一 (2)理解目标

①)列举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例,表明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的最重要的特征 ②列举实例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共同的目标。 ⑶运用目标

提高道德水平有助于公民守法、护法。对此谈谈个人的体会和认识。 2.能力目标

培养初步的抽象思维能力,能正确理解法律等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培养初步的辩证思维能力,能正确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思想觉悟目标的实现打下基础。 3.思想觉悟目标

⑴认识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

⑵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 教学重点: 什么是法律。 教学难点

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课时安排 2课时

教学程序:

第一课时 [导入新课]

在初中二年级思想政治课中,我们将学习法律常识。

法律是一钟特殊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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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课 法律是一钟特殊的行为规范

教学目标: 1 认知目标 (1)识记目标 ①法律的含义。

②我国制定法律的主要方式。

③)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法律的特征之一 (2)理解目标

①)列举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例,表明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的最重要的特征 ②列举实例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共同的目标。 ⑶运用目标

提高道德水平有助于公民守法、护法。对此谈谈个人的体会和认识。 2.能力目标

培养初步的抽象思维能力,能正确理解法律等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培养初步的辩证思维能力,能正确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思想觉悟目标的实现打下基础。 3.思想觉悟目标

⑴认识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

⑵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 教学重点: 什么是法律。 教学难点

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课时安排 2课时

教学程序:

第一课时 [导入新课]

在初中二年级思想政治课中,我们将学习法律常识。

法理学之法律行为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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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行为”练习题(案例分析题之一)

有关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郭安山取出1.8万元。2007年5月,郭安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许霆被判无期。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月22日案件在广州重审。3月31日,许霆被判盗窃罪。

现在我对这个案件中出现的几个法理问题做一个较浅显的分析。

一.法律行为

从内在方面看,法律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此案中许霆的动机分

析较为复杂,可以说是正由于ATM机的故障使得他可以恶意取款,而许霆在第一次取100元时他的目的动机是正当的,多取的900元应属于不当得里利。但后几次的取款完全是故意的,其目的是利用他在第一次取款时已经知晓的ATM 机的技术漏洞,从取款机里取更多的钱,实现对银行钱款的非法占有。许霆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第一次以后各次的取款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银行的财产利益,他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能够作出判断。

从外在方面看,许霆的行为应该属于外在行动中的身体行为,他是用自己从ATM中取款的

这一实际行为来实现目的;而他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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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大纲: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结合合同探讨《民法通则》第54条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

一、联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即其根本就不存在,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二、区别

1、着眼点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

法理学之法律行为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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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行为”练习题(案例分析题之一)

有关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郭安山取出1.8万元。2007年5月,郭安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许霆被判无期。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月22日案件在广州重审。3月31日,许霆被判盗窃罪。

现在我对这个案件中出现的几个法理问题做一个较浅显的分析。

一.法律行为

从内在方面看,法律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此案中许霆的动机分

析较为复杂,可以说是正由于ATM机的故障使得他可以恶意取款,而许霆在第一次取100元时他的目的动机是正当的,多取的900元应属于不当得里利。但后几次的取款完全是故意的,其目的是利用他在第一次取款时已经知晓的ATM 机的技术漏洞,从取款机里取更多的钱,实现对银行钱款的非法占有。许霆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第一次以后各次的取款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银行的财产利益,他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能够作出判断。

从外在方面看,许霆的行为应该属于外在行动中的身体行为,他是用自己从ATM中取款的

这一实际行为来实现目的;而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