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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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应该合法化 - 一辩稿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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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

今天我们讨论的辩题是,在中国,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所谓同性婚姻合法化就是指法律承认同性双方的婚姻关系。在同性恋问题已不容忽视的今天,同性恋者这个非主流群体的权利也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障。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已经势在必行。

所以我方观点是在中国,同性恋婚姻应该合法化,理由如下:

1、法律是保障公民人权的底线,使其不受歧视并享有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不危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前提下,只要是我国公民,都有实现自己尊严、自由和价值的权力,更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所以异性恋者拥有的权力,同性恋者也应享有。同性恋作为弱势群体在社会中所受到歧视无疑是对法律威严的挑战之一,通过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可以很好地解决以上问题。

2、因同性恋所产生的社会现象需要得到法律的监督。同性恋现象是被称之为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或“次文化”。尤其是在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明文规范同性恋问题,因此他们一直饱受社会中部分人的排斥与差别对待,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问题。正如在座各位所知道的,法律的事前控制比事后问责更加有效。所以与其让同性恋群体的负面影响不受控制的扩大化,不如出台法律,以解决同

性恋群体产生的负面问题,如滥交、艾滋病

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辩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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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评委 在坐各位,大家晚上好。

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只有对概念进行清晰的鉴定,我们才能展开一场有意义的辩论,从辩题上看,当今中国即我们要立足于中国国情来看待问题;同性婚姻指性别相同的两人之间由法律或社会承认并保护的婚姻关系;应不应该即情理上是否必然或必须如此,是否符合人们的主流价值标准;合法化指获得合法地位。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同性婚姻不应该合法化,理由有四:

第一 从立法根本属性而论,当今中国不符合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标准。首先从社会接纳程度上说,同性婚姻不被大众所认可。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根深蒂固。而同性婚姻的出现,挑战了传统婚姻一男一女的制度且在婚姻后,不会拥有与自己血缘相关的子女。其次从立法条件上说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是因为国情的现状,中国司法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善。对于同性婚姻,我们也很关切,只不过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先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急功近利反而会适得其反。

第二,从概念上解释,“恋”是自由,婚姻是“法”.同性恋与在法律的范畴内讨论的同性婚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同性恋是指同性别的两人相爱,是私人权利范围内的事,而涉及立法允

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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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1.一旦同性婚姻合法化了全世界的人都奔去和同性结婚了。可自杀现在也是合法的肿么不见全世界都跑去自杀啊?还有一个就是生不出孩子!生不出孩子就不能结婚啦,不孕不育的合该去切腹了吧? 2.同妻问题

3. 同性恋和异性恋都属于平等的公民,说同性恋结婚可能让传统价值观崩溃,经不起推敲,你说两个男人上床,动作太猛床崩溃了我信,两个男人一起就让社会价值观崩溃了,我只能说,那是价值观有问题,再说传统价值观不是一直在被异性恋突破着吗?如婚前同居啊,未婚先孕啊什么的,板子怎能打到同性恋身上。

4. 同性恋是人类的一种自然现象。以性取向作为理由拒绝同性恋伴侣合法结婚,违背了公民享有同等权益的权利。

5. 在中国,变性人可以结婚,同性恋却不能结婚,这是不合理的。婚姻并不是单纯的生理个体结合,以器官判断婚姻的合法性很迂腐。 6.同性恋现象早在远古时代就已有之

7. 其次,同性恋是人权的应有之义。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而爱情和家庭是幸福生活的内容之一。家庭给人强烈的归属感,为家庭成员提供必需的物质扶持和情感关切,扶助其立足于社会。

8. 第三,考察婚姻的形式,不难发现。婚姻的形式从来就不是

同性恋是否合法化材料 辩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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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地球上还没有哪种生物出现这种异常行为 科学界早已研究发现,动物界的同性现象和行为是广泛存在的。至于在植物界,同性繁衍现象被称为“雌雄同株” 语言学家、科学家布鲁斯·巴格米尔在他那个引起科学界强烈反应的《生物的千姿百态》里公布:“人们在对至少2000种动物的密切观察中发现了这些动物的全部交配行为。即使在这微不足道的2000种观察对象中,具有同性恋现象的动物就达450种,比例超过20%”

从水里的灰鲸、海象、瓶鼻海豚到会飞的秘鲁岩鸟和美丽的黑天鹅(同性恋比率高达1/4),从灵巧的非洲羚羊到强悍的美国野牛,从脖子长长的长颈鹿到科学界公认为是人类的“近亲”的黑猩猩 以上的例子只是被美国科学界评选出的“十大同性恋动物物种”。没有在这个十大榜上的还有大象、企鹅、火烈鸟、蜻蜓 对了,上面的十大榜里还有日本的猕猴;而且很多同性恋行为发生在日本雪猴身上——而且:是野生的、天然生养的雪猴。 在“同性恋”的存在方面,人类从来不孤单。从我们的祖先们变成“人类”之前,它们已经有了这种行为、并且——它们从不因这类不同而相互歧视。 如果同性恋这种行为被政府合法化,那无形之中就是对它的一种支持。如果真的这样,世界岂不都要乱套了。男人都喜欢男人,那女人怎

流动摊贩应该合法化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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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是,流动商贩应该合法化。开宗明义,流动商贩合法化是指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9年7月21日全文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可以不包括固定的经营场所。合法化代表着对流动商贩合法身份的认同,以及一个通过法律对商贩经营行为作出更细致的管理和规范的过程。我们的判断标准是,合法化是否有利于维护商贩的基本权利,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我方理由如下:

一、从商贩个体角度来看,据调查显示,大部分流动商贩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缺乏获得其他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只是希望能凭借自己仅有的一点能力在社会中谋得生存。故此,基本的生存权和谋生权不仅是弱势商贩们应有的权利,更是国家对底层人民应尽的义务,而国家只有通过对流动商贩的合法身份,社会地位作出法律层面的肯定,才能做到真正的对商贩个体的生存权与工作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与维护,所以合法化势在必行。

二、从就业角度来看,据调查,在流动商贩中,下岗工人占了总数的56%,农村人口则占总数的40%,这说明了流动商贩这一职业的存在解决大部分无学历无文凭,从经济落后的地区甚至农村来到城市的人的就业问题。而合法化

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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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当前美国家庭法律中最重大的议题之一,是美国在法律审查过

程中最被人们极力倡导的改革之一,对立法者来说是最具爆炸性的政治问题之一, 也是

美国法院所面临的最具有争议性的焦点(问题)之一。如果同性婚姻得以合法化,那么它

将成为美国家庭法律历史上最具有革命性的一项政策决定。无论是积极的抑或是消极

的,同性婚姻对孩子、父母、同性恋伴侣、家庭、社会结构、公共健康以及女性地位的潜在影响都是巨大的。考虑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那么,就人们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赞成和反对

的原因进行广泛的讨论显而易见是很有价值的。婚姻不只是双方爱的承诺。除了社会和

宗教上的约束外,婚姻还包含法律强加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赋予的经济利益。婚姻自动为

配偶提供法律保护,包括医疗探视、对已经死亡的配偶的财产的继承权以及退休金等权

利。当两个成年人希望在法律的见证下订立婚约,在上帝、朋友、亲戚的目光下作出承诺,

从而承担婚姻的责任并享受婚姻的幸福,难道法律却仅仅因为他们是同性而拒绝他们的

请求吗? 为此,依据美国宪法的第四条,我试图证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将婚姻关系限定

在原有确定的男女之间是没有理由的。

随着年代的推移,婚姻关系已经发生了改变。在西方法律

流动摊贩应该合法化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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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是,流动商贩应该合法化。开宗明义,流动商贩合法化是指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9年7月21日全文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可以不包括固定的经营场所。合法化代表着对流动商贩合法身份的认同,以及一个通过法律对商贩经营行为作出更细致的管理和规范的过程。我们的判断标准是,合法化是否有利于维护商贩的基本权利,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我方理由如下:

一、从商贩个体角度来看,据调查显示,大部分流动商贩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缺乏获得其他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只是希望能凭借自己仅有的一点能力在社会中谋得生存。故此,基本的生存权和谋生权不仅是弱势商贩们应有的权利,更是国家对底层人民应尽的义务,而国家只有通过对流动商贩的合法身份,社会地位作出法律层面的肯定,才能做到真正的对商贩个体的生存权与工作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与维护,所以合法化势在必行。

二、从就业角度来看,据调查,在流动商贩中,下岗工人占了总数的56%,农村人口则占总数的40%,这说明了流动商贩这一职业的存在解决大部分无学历无文凭,从经济落后的地区甚至农村来到城市的人的就业问题。而合法化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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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乐死合法化问题

摘要:安乐死一直是个令人激动不已又讳莫如深的问题。一方面,许多人赞成安乐死,认为这是一种尊重生命、文明理智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有许多人指出生命只有一次,对重症和绝症病人放弃治疗,是不尊重生命的表现。目前各国立法对安乐死的态度也诸多迥异。在我国,安乐死尚未合法化,不过,就总的趋势来说,安乐死合法化应该是迟早的事。

关键词:法律 伦理道德 社会 医学 人权

导言:安乐死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热门话题,赞成者称它为“安详的解脱”,反对者则称之为“合理的谋杀”。本文从安乐死的来源,发展,现状,针对安乐死在我国法律和伦理层面以及对社会影响层面进行一系列的阐述和探讨,认为安乐死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应将其合法化。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1]

二、安乐死的来源

“安乐死” (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即无痛苦地安然死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

商业代孕行为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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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代孕行为不应该合法化

开宗明义,代孕指的是代孕者用自己的身体为他人孕育子女的行为。代孕分为部分代孕和完全代孕。部分代孕指的是代孕者既提供子宫,也提供卵子,与婴儿有血缘上的联系。完全代孕则指的是,代孕着仅仅提供子宫,与婴儿无血缘上的联系。(如果正方只承认完全代孕,我们就说:因此对方辩友将代孕做狭义上的理解,仅仅定义为完全代孕未免有失偏颇。)

根据代孕的经济性,代孕分为三类:无偿代孕、合理有偿代孕和商业代孕(商业代孕和合理有偿代孕的区别是:前者除了向代孕着支付代孕的必要费用外,还要支付代孕酬劳,且酬劳的数额会明显高于必要费用。后者除了向代孕者支付代孕的必要费用外,还需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的性质只是一种补偿,不具有商业性,数额可能会低于代孕的相关费用。)因此,今天对方辩友所认可的商业代孕必然会具备商业化的特点:以生产某种产品为手段,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我方认为商业代孕不应该合法化,是基于~(标准呐?)

第一, 商业代孕涉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以及我国现有社会制度水平的局限性会影响与

其效果的实施。

商业代孕合法化需要解决代孕合同性质的认定、代孕协议法律关系的确定、代孕关系解

除以及相关立法规制等问题。对商业代孕的限制是一个以实践为基础,循序渐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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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谢谢主席,问候到场各位,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就开始有人在法律上确认安乐死,为推动安乐死合法化而开展运动。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下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成为当今世界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泰戈尔曾经说过;生如夏花之绚丽,死如秋叶之静美“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以一种安乐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在永无止境的折磨中悄然而逝,所以对于今天这样一个辩题,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我方持肯定态度,安乐死应该合法化,首先开宗明义,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的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自主真成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优化死亡。合法化是指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也指使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在此,我方结合理论与实际给出了我们的评价标准:如果安乐死非罪化,合理化并且具有立法依据,那么其应该合法化,对此,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

一:安乐死是非罪化的,首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犯罪,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