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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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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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 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2011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强力推动“三农三牧”工作,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继续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粮食生产再上新台阶,主要农畜产品产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农牧民增收步伐加快,水利建设明显提速,生态建设不断加强,农村牧区民生持续改善,扶贫攻坚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扎实推进,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我区是国家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做好2012年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稳定发展农牧业生产,确保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对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效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快富民强区进程至关重要。实现我区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农畜产品长期有效供给,根本出路在科技,为此,自治区决定将2012年确定为农牧业科技创新年。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坚持科教兴农兴牧战略,把农牧业科技创新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幅度增加农牧业科技投入,推动农牧业科技跨越式发展,为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农村牧区繁荣注入强大动力,力争在高起点上实现新突破、再创新佳绩。

2012年全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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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6]19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9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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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基层组织等从事地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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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

施行。

自治区主席杨晶 2006年7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征信机构征集、披露、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保护国家安全,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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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6-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实施意见

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6〕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2月29日

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及全国和自治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切实做好我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内蒙古自治区诊疗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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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文件

内卫发〔2010〕58号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保证基金有效合理使用,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诊疗项目》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分为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和全部补偿的诊疗项目。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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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用“◆”标注。属于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属于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补偿比例;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确定为60%,其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40%。

二、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诊疗项目》,加强诊疗项目审核和监督,不得擅自增减诊疗项目。

三、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小儿人工耳蜗、小儿先心病手术体内置放材料、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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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自备电厂供电范围:自备电厂除向企业集团公司自发自供外,也可向工业园区供电;可以通过现有公用电网线路供电,也可以通过新建、扩建、改建线路供电。二、对自备电厂的入网提供服务:对各地区依法核准的自备电厂项目,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源接入系统,确保自备电厂及时接入电网;企业在筹建自备电厂期间提出并网申请后,电网企业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并网的文件,60个工作日内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并报送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电网企业要加强对自备电厂及接入系统的设计、建设、调试的业务指导,使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电网企业要公开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主要包括线路、铁塔、变压器、计量等技术标准和调度、继电保护等规程,并提供优质服务;自备电厂接入电网系统的设计、核准、建设、验收、投产,要与自备电厂项目同时进行,并实行安全“三同时”;自备电厂接入电网系统技术方案的设计和建设要遵循安全、经济的原则,电网企业和自备电厂企业要严格执行审查意见要求。三自备电厂缴费原则:电网企业收取系统备用费和过网费实行新厂新办法、老厂老办法,老厂按原标准执行,新厂自供电量部分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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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内建建[2007]118号)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为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评选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评 选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提高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规范建筑

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工作,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建筑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二章 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

第三条 安全文明工地管理条件:

(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项目经理、安全员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二)施工现场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

(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十个检查分项中,除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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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材料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推广应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限制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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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材料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推广应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限制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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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材料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推广应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限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