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旅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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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阜阳市住宿旅客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五条 旅馆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必须建立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掌握旅馆进出人员情况。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事先核对住宿人员身份。旅馆应当保障按照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全天24小时运行,并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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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客须知一、凡要住宿的旅客,必须凭合法的身份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按照登记项目如实登记。 二、旅客实行先付款后住宿、离店结账制。结账时间以中午十二时为限,超过中午十二时, 另加房金百分之五十,超过下午五时,按一天收取房金。 三、旅客必须按照安排的房间和铺位住宿,不准私自通别人调换床位,不准私自留宿客人, 不准将床位转让他人住宿,不得卧床抽烟。 四、携带贵重物品,必须交旅馆寄存。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为限品严禁带 入。 五、不得在旅馆内卖淫嫖娼、赌博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六、旅馆必须自觉遵守旅店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接受公安人员的检查。 七、旅馆要提高警惕, 严防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如发现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服务人员或旅店 负责人,直至公安机关。安全责任制度一、旅馆负责人责任: 1、组织全体职工切实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关于旅馆管理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 2、加强对治安组织和保安的领导,教育员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3、认真协查公安机关通知查询的人员和赃物、罪犯。 4、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其他工作人员责任: 1、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注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服务对象: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法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
号令) 2、《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6条
所需材料: 收费标准:
见办理程序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10日)
办理条件: 办理机构: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备 注: 办理程序:
见办理程序 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 朝阳分局治安支队 周一—周五(节假日除外)
85953879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及单位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旅馆业从业人员名册》、《前台登记
人员登记表》、《旅馆业治安保卫人员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
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5、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6、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7、企业制定的住宿登记、财物
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89]综334号 【发布日期】1989-11-08 【生效日期】1989-1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
(1989年11月8日厦府〔1989〕综334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接待中外旅客的宾馆、旅社、饭店、渡假旅游村、招待所、休养所、客栈(以下统称旅馆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必须按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开办旅馆的房屋结构除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总台、楼层服务台设置合理适当; (二)应单独设置行李房和贵重物品寄存柜;
(三)客房底层和楼面通道以及可爬越的客房门窗要有防盗装置,客房门不得安装内锁、内闩;
(四)旅馆总床位不得少于20张,不得设置双层床,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110713(颁布时间)
20110801(实施时间)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文号)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管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旧手机交易业;
(七)寄卖业;
(八)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
(九)旧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十)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特种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义务。
第六条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
甘肃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省政府令第27号 【发布日期】1997-10-22 【生效日期】1990-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政府批准1990年11月10日甘公发[1990]26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
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办事处、住宿站、客栈、车马店、浴池和只在夜间设置床铺供旅客住宿的房间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设的只供接待本系统人员住宿的招待所及部队开设的对外接待旅客的招待所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重庆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酒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农家乐等经营单位,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内部安保责任】旅馆的内部治安保卫实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责任制。
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派驻民警参与三星级以上的饭店(宾馆、酒店)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行政许可】开办旅馆应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行政许可,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六条【许可条件】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环境安全、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用于经营旅馆的房间应相对集中;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持
第349章 旅馆业条例一
第349章 旅馆业条例一
摘要:本条例对规管及管制旅馆住宿、旅馆的安全及有关连的目的作出规定。
(1991年制定)
[本条例除第5、8至17和21条外}
1991年6月1日
第5、8至17及21条}
1991年9月1日
1991年第217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1年第26号)
第349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旅馆业条例》。
(1991年制定)
第349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由1998年第39号第5条修订)
“上诉委员会”(Appeal Board) 指根据第15条组成的上诉委员会;
“主席”(Chairman) 指根据第14条获委任为上诉委员会主席的人;
“旅馆”(hotel、guesthouse) 指任何处所,其占用人、东主或租客显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的范围内,他会向到临该处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该人看似是有能力并愿意为所提供的服务及设施缴付合理款项,并且是在宜于予以接待的状况的; (由1994年第24号第36条修订;由1998年第39号第5及13条修订)
“牌照”、“牌”(licence) 指根据第8条
治安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篇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
治安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已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后者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进行处罚的依据。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是顺利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前提条件。
之所以要研究二者的关系,是因为这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存在着竟合。《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可以看出,一切行政处罚都要以该法为依据。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毫无疑问,治安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公安机关处罚一个违法行为时,应该适用哪一部法律?尤其是当二者的规定不一致时,这一问题必须解决。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公安机关应当以谁为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之间的关系大体有三种,第一种是一般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即《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治安管理处罚法》分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等6章119条,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废止。
《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既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是规范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重要法律,更是公民约束自身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案例分析剖析
黄某(男,13岁,初二学生)一直梦想能亲自开摩托车体验一下“兜风”的感觉。某日,黄某见邻居张某新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