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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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协调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维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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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管理。
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
第五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互联网信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业务是指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其客户办理货币资金转移的活动。
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具有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资质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客户是指通过支付机构发送或转发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收、付款人,以及通过支付机构获取货币资金的收款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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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第五条 支付机构通过客户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汇账户、信用卡(以下统称银行账户),或根据需要为客户开立的交易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条 支付机构通过银行账户或交易账户办理转账、汇款和代收、代付等业务的,应
服务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天地通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器安全管理制度
2012-2
河北天地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管理中心
前 言
为加强公司服务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各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系统效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网络管理中心(运维组)起草。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何贵 张宏双 本制度 2012年3月1日首次发布。
服务器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服务器维护管理和故障处理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服务器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服务器:指的是网络环境中的高性能计算机,它侦听网络上的其他计算机(客户机)提交的服务请求,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为此,服务器必须具有承担服务并且保障服务的能力。终端计算机(以下简称“计算机”):指河北天地通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地市分公司使用的各种办公用计算机,包括台式机、笔记本、手持PDA及各种可接入公司局域网的终端设备。 3.2 服务器故障: 软件故障,硬件故障,入侵与攻击,其他不可预料的未知故障等。
4 职责
4.
xx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其所属的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建筑垃圾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检查认证工作。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药品境外检查认证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认证的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检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GMP检查认证机构,承担药品GMP认证的技术审查、组织现场检查、结果评估等技术监督工作。
药品GMP检查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药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技术审查
第五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办理药品GMP认证申请。
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检查认证工作。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药品境外检查认证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认证的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检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GMP检查认证机构,承担药品GMP认证的技术审查、组织现场检查、结果评估等技术监督工作。
药品GMP检查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药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技术审查
第五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办理药品GMP认证申请。
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
教育系统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
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及网络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加强对**区教育系统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服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和新媒体信息的采编、发布及管理等服务行为,保证**区教育系统互联网网站和新媒体信息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区宣传部《关于加强党务政务新媒体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党办[2016] 97 号)《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党办〔2016〕133号)《关于印发<**区党务政务网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党办[2017]14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以单位(学校或校内各部门)名义建设、认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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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单位平台运行的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QQ群、单位APP、客户端等互联网、新媒体宣传平台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信息服务管理”是指**教育系统互联网站和新媒体类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及安全管理
教育系统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
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及网络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加强对**区教育系统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服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和新媒体信息的采编、发布及管理等服务行为,保证**区教育系统互联网网站和新媒体信息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区宣传部《关于加强党务政务新媒体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党办[2016] 97 号)《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党办〔2016〕133号)《关于印发<**区党务政务网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党办[2017]14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以单位(学校或校内各部门)名义建设、认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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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单位平台运行的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QQ群、单位APP、客户端等互联网、新媒体宣传平台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信息服务管理”是指**教育系统互联网站和新媒体类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及安全管理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
毕节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协调城市空间布局, 加强公园的规划、 建设、 保护和管理, 营造优美人居环境,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贵州省绿化条例》 、 《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贵州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 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兼具生态、 景观、 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 有一定服务设施的绿地。 包括综合公园、 社区公园、 游园和专类公园(包括动物园、 植物园、 历史名园、 遗址公园、 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乡(镇、村庄)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纳入年度绩效评价内容。
第五条
公园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长。按照“渠道不变, 用途不乱, 资源整合, 各记其功” 的原则, 整合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资金建设公园。和支持企业、单位或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公园。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