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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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7]14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10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陕
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4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制订的《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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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为推进这项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 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近两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加强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表彰一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项目和规模
此次活动,将评选表彰“广东省文明城市”、“广东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广东省文明县城”、“广东省创建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县城”若干个,具体视考评审核结果确定。评选表彰“广东省文明单位”240个,“广东省文明镇”40个,“广东省文明村”80个,“广东省文明窗口”50个,“广东省文明社区”80个,“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5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推荐评选和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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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荐评选范围。
自2007年全省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以来,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建行、省物价局《贵州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1-17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贵州省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黔府办[1987]9号 发布日期:1987-1-17 执行日期:1987-1-17
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贵州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商品房价格管理,积极推行城镇住宅商品化,推动城镇住宅制度
的改革,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商品房的生产经营,都必须纳入价格管理的范围;凡是从事商品房生产经
营的单位,都必须依照本规定的程序申报价格。
第三条 制定商品房价格的原则。
一、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二、商品住宅的售价要与群众的支付能力相适应,与城镇住宅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
商品房的生产经营以保本微利为限。
三、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以各地最高定价为限,自行向下浮动,建立竞争型价格模式,
确保商品房适用、经济、美观。
四、正确制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促进LED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
促进LED和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7]5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02 【实施日期】2007.04.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促进LED和太阳能光伏产业
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信息产业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建设厅制定的《福建省促进LED和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07~201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共同推进我省LED和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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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LED和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07~2010年)
(省信息产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
省科技厅、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
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
豫政办 〔2009〕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整治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巩固整治成果的重要意义
2006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同心协力、克难攻坚,深入持久地推进整治工作,取得了有效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显著成效。但是,由于粘土砖使用惯性和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粘土砖生产出现局部反弹,特别是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当前,全省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工作正处于全面巩固整治成果的关键阶段,已取得的整治成果来之不易,巩固整治成果的工作决不能放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保持清醒认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再接再厉、齐抓共管,坚持在深化整治的过程中巩固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
域界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6]12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知
(云政办发[2006]129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地税局、工商局、测绘局《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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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测绘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京办发[2004]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26 【实施日期】2004.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
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办发[2004]8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
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 / 2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 ),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依法查处流浪乞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3〕46号
(2003年6月30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合城市地铁)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征地拆迁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单位可以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闽政办?2004?8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的《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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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为确保我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防洪、挡潮、灌溉、排涝、供水、发电等水利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精神,按照 “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决定在我省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