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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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附件3
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盐城大市区范围内(包括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自主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网络
三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三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2016年第6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明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
盐城市引进重大内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盐城市引进重大内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为加大招引重大内资项目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推动作用,根据《盐城市引进重大内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盐政发〔2013〕15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
(一)内资项目是指盐城市域外的国内投资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投资项目,并于2013年及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新引进投资规模较大或处于产业高端的传统优势产业项目。
(三)新引进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海洋生物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新引进设计、金融、咨询、文化创意、研发中心、各类中介、物流配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五)新引进国内科技领军人才及团队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创业项目。
市内原有企业实施的技改扩能、增资扩股、搬迁、停旧开新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
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及市直部门和单位引进重大内资项目的有功人员。
三、奖励标准
- 1 -
以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及购买知识产权的投资额等为依据,其中工业项目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60%。项目
盐城市引进重大内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盐城市引进重大内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为加大招引重大内资项目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推动作用,根据《盐城市引进重大内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盐政发〔2013〕15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
(一)内资项目是指盐城市域外的国内投资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投资项目,并于2013年及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新引进投资规模较大或处于产业高端的传统优势产业项目。
(三)新引进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海洋生物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新引进设计、金融、咨询、文化创意、研发中心、各类中介、物流配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五)新引进国内科技领军人才及团队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创业项目。
市内原有企业实施的技改扩能、增资扩股、搬迁、停旧开新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
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及市直部门和单位引进重大内资项目的有功人员。
三、奖励标准
- 1 -
以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及购买知识产权的投资额等为依据,其中工业项目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60%。项目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和省、市近期出台的有关文件,结合盐城实际,我局组织制订了《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凡2011年1月1日前已审批的规划方案及用地已出让的规划设计要点仍按原审批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和省、市近期出台的有关文件,结合盐城实际,我局组织制订了《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凡2011年1月1日前已审批的规划方案及用地已出让的规划设计要点仍按原审批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
出租汽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方法和考评实施细则 - 图文
出租汽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方法和考评实施细则
考评标准 考评类目 考评项目 考评方法 标准分值 扣分项 查资料: 安全生产方针及目标管理制度文件。 1.安全工作方针以国家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机构确定的方针为基准,可以在法律规定框架内确立具有企业特色的安全工作方针; 2.安全控制指标的制定,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1. 及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控制指标等,目安标内容应包括; 全①死亡指标(不得超过上级提出的控制性死一、工亡指标); ①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安全作②伤人指标(不得超过上级提出的控制性伤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5★★★ 目标方人指标); 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 35分 针③有财产损失的交通责任事故起数(不得高与于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控制起数、企目业上年度发生的起数); 标 ④隐患排查治理完成率100%,不得出现因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而产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⑤其他安全管理控制目标,如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等。 现场询问; 1.抽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了解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目标。 1
否决项 1.企业未能提供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管
出租汽车应急预案
出租汽车应急预案
为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 制定本预案。
一、处臵原则和适用范围 处臵原则,处臵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总体要按照《河 南省人民政府突出公共事件》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早解决,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解 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县领导负责及各级各相 关部门和出租汽车公司责任制,形成合力,防止矛盾激化、宣 传法规政策、吸收合理化建议、果断处臵,防止事态扩大、坚 决制止违法行为。 适用范围,处臵我市可能发生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上 访、罢运、阻碍交通等事件以及少数不稳定事端等情况。
二、组织领导 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及时处臵各种可能出现 的突发情况,成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各(部 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有关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根据人民政府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2、决定现场处臵指挥
昆明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4]60号
【发布日期】1994-07-20
【生效日期】1994-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1994年7月20日昆政发〔1994〕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贯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合理发展”的原则,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或时间计费,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的营业性小轿车、微型客车、小公共汽车、大客车。
第四条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和乘客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容委”)是本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隶属的昆明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关于印发(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业务功能要
关于印发(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
总体业务功能要求(暂行))的通知
厅运字[2011] 75号
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建设的指导,部制定了《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业务功能要求(暂行)》(以下简称《业务功能要求》).现印发你你们。请严格按照部批复的试点工程建设方案,按照《业务功能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督促试点城市尽快完成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抓紧办理试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和批复。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束现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擅自变更部批复的建设内容,确保试点工程质量,实现试点工作既定目标。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日
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
总体业务功能要求(暂行)
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出租汽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一套终端、三个中心”,印车载终端、监控指挥中心、数据资源中心和电召服务中心。出租汽车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