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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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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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基础

论文摘要 胎儿利益应受民法保护已是学界共识,但民法保护胎儿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尚无定论,学界主要有权利能力说、法益说、权利说等。比较分析各种学说,每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却也都存在不足之处,唯有在“活着出生规则”限制下的权利能力说能合理解决该问题。

论文关键词 胎儿利益 民法 理论基础 权利能力

学者一致公认胎儿利益应受民法保护,但民法保护胎儿的依据是什么却众说纷纭。探讨该问题对解决我国目前在胎儿保护问题上的立法空白将大有裨益:既能解开胎儿利益为何应受民法保护的困扰,又能合理确定我国未来民法典保护胎儿利益的立法模式,

一、民法学界的理论观点

法学界关于胎儿保护的理论基础中比较有影响力的学说有权利能力说、法益说和

权利说。

权利能力说

“民事权利能力”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石,用以确定民事主体资格,有权利能力者有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该说沿袭大陆法系民法传统,认为决定胎儿利益能否得到民法保护的关键在于是否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承认胎儿有多大范围的权利能力:承认胎儿有完全权利能力,则胎儿能获得全面的民法保护;承认胎儿有部分权利能力,则胎儿仅在特定情形下方能得到民法保护;否认胎儿有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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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曾晓东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重庆 巫山 404700) 【摘要】近些年来,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大量出现,学界关于胎儿利益的研究、讨论也从未中断。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胎儿的主体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判决不一。因此,本文将以一个案例为切入点,对如何保护胎儿利益这一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生命法益 一、案例介绍

某某电视台《说法》栏目曾播出过这样一个案例:

2001年7月20日傍晚,当时已经怀有身孕6个多月的王某,在散步时被后面驶来的明某的摩托车撞到了的肚子。王某被迫提前两个月早产了女儿小佩。在出生医学证明书上,孩子的健康状况被评为差,体重仅有2公斤。她的父母和刚出生33天的女儿便一纸诉状将邻居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明某赔偿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伤害费、孩子父母亲的医药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万3千多元人民币。法院认定了碰撞与早产存在着因果关系。但法院认为,在碰撞发生时小佩尚未出生,不具有法律上的“人”的身份。而孩子的父亲吴某,也不是侵权的直接对象,故此,法院判决被告明某赔偿王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55元,驳回了婴儿小佩及其父吴某

胎儿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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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胎儿利益的保护

摘要: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由此,出生前的胎儿是否享有预期的利益及如何防范胎儿的利益被非法侵害,就成为法律的一大盲区。事实上,我国法院曾经遇到过胎儿在母体内遭受损害,从而在出生后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例。但是法律的空白导致了实践中相似的案例却判决完全不同的状况,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这对于保护胎儿的利益非常不利。本文试通过讨论目前我国胎儿权利保护的现状及不足,论述如何完善我国胎儿权利保护 制度。

关键词:胎儿权利能力;胎儿利益保护;立法现状;概括保护主义

一、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学说 (1)概括主义

概括主义又称总括保护主义。该学说认为尚未出生的婴儿视为已经出生具备权利能力,即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将其视为一般的自然人予以保护和救济。保罗也说过: “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

①胎儿像活体一样被看待,尽管在其出生以前对他人毫无裨益。”如《瑞士民法典》

第31 条第2 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瑞士民法的这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到出生前但是,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必须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为前提条件。

毕业论文《浅析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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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

姓 名 系 别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指导教师 答辩日期 成 绩

段 全 政法系 法 学 法学0801班 0890020113 安 晖

1

浅析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

内容摘要

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法哲学问题,然而对此问题的学术探究仅局限于民法等相关法律领域。随着人权理论的不断向前发展,人权的主体逐渐关注于胎儿,胎儿的人权主体资格即胎儿是否享有权利能力已成为当前学术理论界一个新的热点问题。从人类人权的角度来探究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将胎儿权纳入人类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的范畴,希望能通过立法保护胎儿的本身利益和权利,这是人权理念的最终目标。

本文试图通过对胎儿法理内涵的阐述和对其性质的学理基础的探究,并结合人权基础上胎儿基本权利的论述及我国目前对胎儿人权保护的现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对胎儿利益人权保护的立法对策及建议,以期能为我国胎儿人权的发展状况和建立完善的人权机制提供有力的保障,从而维护人权。

【关键词】胎儿权利 人权 计生政策 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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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fetal interests of protection

论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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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究竟该如何确立,并以何种方式进行,是我国目前十分有争议的一个话题。当今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全部或个别方面确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方面立法,以保护自然人合法民事权利能力方式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的《民法通则》目前并没有引用这种观点模式。但是,这种立法保护方式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被采纳,并在胎儿利益保护方面比我国更加彻底及全面。

在德国的民法中,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集中在继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方面,即以个别的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方式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1《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第一款规定:“能够成为继承人享受继承权者,必须是继承开始时生存的人。”第1923条第二款规定:“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当已经怀孕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

在日本的民法中,同样也是规定:“胎儿在若干例外情形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这种个别承认主义方式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的。2《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承认胎儿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该法典还于886条和965条承认了胎儿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在英国和美国

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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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健全,在2011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三》(即新婚姻法)等,这些新法律法规都是从原有的法律上修订而成的,谓之有之根本。然而在法的另一领域,胎儿的权益,却是一片空白。如果说人权是21世纪的“时代课题”,那么胎儿是否能成为“人”(自然人)是我们值得深思的一个命题。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潜在权益;生存权;索赔请求权

自罗马法以来,胎儿权益一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确定胎儿法律地位的基础,是胎儿成为“人”的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前段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胎儿是一种处于母体受孕之后,自然人出生之前的生物体状态。胎儿既未出生,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来享有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胎儿在受孕期间遭受损失赔偿索赔的纠纷,便难以找到所适用的法律。因此在正值法制社会的时代,有必要对胎儿的法律地位以及我国目前对胎儿保护的妥当性,规范胎儿权益的立法。

一、 何谓胎儿

(一) 医学上的胎儿

根据医学辞典解释,受孕12周(也有的认为是8周)开始,

胎儿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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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权益保护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胎儿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民法上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只在个别情况下由法律另行规定给予其特殊保护。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关于胎儿期内遭受不法侵害的诉讼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现代社会对胎儿有影响的因素也越来越多,如药物,烟酒,不洁性交,车祸,辐射,噪声等环境污染以及医疗失误等等,外界因素导致胎儿出生后畸形、残障、患病等身体健康受损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法律意义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进行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

上个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法制发达国家)均陆续发生关于胎儿期内遭受不法侵害行为侵害的诉讼案原告基于胎儿期内遭受的不法侵害事实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我国近年来也多有此类案件发生并引起众多法律道德上的争论,如多次发生的“脑瘫婴儿”索赔案,某地“女婴出生少右臂,父母向医院索赔”案,广东“南山计生中心诈骗案”等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因素对胎儿的正常生长发育都有影响,导致胎儿出生后严重畸形,身体和健康受损。许多非“先天遗传性”的外界因素都会使胎儿的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健康等人身利益受到损害,而目前各国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明显存在不足。 二、对胎儿侵权的行为分析 (

试述对死者肖像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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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对死者肖像利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 本文在阐述对死者肖像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之基础上,分析了现行法律因明确公序良俗原则和死者的肖像利益为保护死者肖像的法律基础而取得的进展以及因对死者肖像利益保护权之客体、内容规定不明确而存在的局限。进而在国内外制度设计提供参考和借鉴的基础上,构想了一种由死者近亲属和人民检察院享有死者精神性肖像利益维护权以及死者继承人享有死者物质性肖像利益维护权、死者肖像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用权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精神性肖像利益,物质性肖像利益,死者肖像利益维护权,死者肖像制作专有权,死者肖像使用专用权 死者的肖像到底应不应该予以法律保护?保护的基础是什么?又应该如何保护?-这些曾经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盲区。自1997年周海婴先生以浙江省邮票局侵犯“鲁迅肖像权”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起关于“死者肖像权”的诉讼,至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护死者肖像作出相关规定,对这些难题的解答历经四年司法实践的考验和学术研究的争论终于取得了一大进展,即无论是在实务上还是在学理上都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结论:对死者肖像应该予以法律保护。然而这项保护权的法律基础和

存款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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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引言

商业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产业,其影响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一家银行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倒闭,很可能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波及更多的金融机构,甚至产生大规模的金融危机乃至社会、政治危机。因此,世界各国对此都给予极大的关注,并建立起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法律制度。我国同样也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但从实际上看,我国现有的存款人利益法律保障制度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金融安全网中还缺少重要的一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本文对现有的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并就完善和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论述,以期达到对我国现有的存款人利益法律保障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补正的作用。 一、银行倒闭事件召示出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性

在我国由于银行风险导致危及存款人利益的第一事件当数海南发展银行倒闭事件,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思考。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了刚刚诞生两年十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我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的商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支付困难,信誉差。1997年按照海南省政府的意图又兼并了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之后,公众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分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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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 1 一、死者人格利益的概念分析 ...................................................................... 1 (一)人格权与人格利益 ........................................................................ 1 (二)死者人格利益的涵义 .................................................................... 2 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2 (一)死者人格权利保护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