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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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重点内容)
一、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将消防工作(用于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预案演练等)业务经费纳入每年的经费预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接入城市火灾远程监控系统。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铺)
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
案,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重点内容)
一、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将消防工作(用于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预案演练等)业务经费纳入每年的经费预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接入城市火灾远程监控系统。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铺)
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
案,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第30号)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
抢救车必备手术器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第30号)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
抢救车必备手术器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1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 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与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
(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与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与设施
(一)布局要求
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最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精品文档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
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
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工作需要,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成立药物与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药物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宣城市妇女儿童医院 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一、产房医护人员应当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每次分娩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八、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九、对于死胎和死婴,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十、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在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
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我院按照《传染病防
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目录
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目录
(试行)
一、安徽省修订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口腔医院基本标准 肿瘤医院基本标准 儿童医院基本标准 精神病医院基本标准 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 心血管病医院基本标准 血液病医院基本标准 皮肤病医院基本标准 整形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美容医院基本标准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
二、安徽省新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消化内科医院基本标准 肾病医院基本标准 神经内科医院基本标准 内分泌医院基本标准 骨科医院基本标准 泌尿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普通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胸科医院基本标准 脑科医院基本标准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医院基本标准
安徽省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
科、儿童保健科、急诊科、中医科、传染科(可设传染病隔离病房)。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
超声诊断、心电诊断)、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