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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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
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和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四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不含酒类);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不含酒类);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
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臵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
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臵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
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具体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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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交通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交基建[2007]203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
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实行定
额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交通厅对全省
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政监督;受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业管理;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经
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交通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组成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等负责。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或市、
州交通局应按《湖南省干线公路改建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交通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交基建[2007]203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
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实行定
额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交通厅对全省
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政监督;受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业管理;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经
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交通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组成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等负责。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或市、
州交通局应按《湖南省干线公路改建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 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其中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省城乡建设行政
内蒙古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
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下同)许可,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并监督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食品经营许可原则上由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依照事权划分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管辖权限适当进行调整。
甜品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其主店办理许
可时的受理和审批机关。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五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含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
实施细则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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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动车客车维修工作,保障维修质量,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铁路车辆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动车客车,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动车组、客车,需办理维修资质的铁路动车客车范围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制定、发布的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
第三条 受总公司委托,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铁科院)根据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负责开展相关维修项目的资质审查工作。
第四条 承担铁路动车组三、四级修,客车A2、A3修,重要部件维修的单位在进行批量维修前,应当取得相应的维修资质。
第五条 从事铁路动车客车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取得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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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具有铁路运输企业的法人授权资格;
(二)申请单位应当有用户单位的维修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