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负责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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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考核要求
附件 1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要求
1 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 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任职之日 起 6 个月内通过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
本要求适用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2 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煤矿企业的董事长、 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第二类为煤矿矿长,分别为井工煤矿矿长和露天 煤矿矿长。 3 考核方式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包括学历和工作 经历审核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 负责人提交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具备《煤矿安全 培训规定》规定条件的,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试点采用计算机
主要负责人考核要求
附件 1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要求
1 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 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任职之日 起 6 个月内通过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
本要求适用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2 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煤矿企业的董事长、 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第二类为煤矿矿长,分别为井工煤矿矿长和露天 煤矿矿长。 3 考核方式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包括学历和工作 经历审核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 负责人提交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具备《煤矿安全 培训规定》规定条件的,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试点采用计算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动态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甘建设[2006]14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4.20 【实施日期】2006.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态考核管理暂
行办法
(甘建设[2006]147号 2006年4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合格 1 / 2
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为
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
第三条 甘肃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深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考核大纲试行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
考核大纲
本大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以及《深圳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而编写。
大纲的目的是为了使深圳市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符合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要求和规范。
1 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大纲适用范围: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本教学大纲的培训对象:深圳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以及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1
2 培训教学目标
通过培训,使企业负责人明确自身安全生产责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标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建质[2004]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四月八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建质[2004]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四月八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安全生产管理部(设备物资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职责
设备物资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上级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检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安全生产制定和规定的情况,督促和协助这些部门采取整改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协助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编制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年度计划;
3.汇总和审核相关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4.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5.组织制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组织年度自评;
6.协助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指导各部门和班组安全员工作;
8.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研究处理;
9.定期组织公司级综合大检查,做好记录,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10.督促和检查公司职工正确使
安全生产负责人任命书
任 命 书
美的项目部各部门:
为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促进现场的文明施工,明确安全责任。对项目部的安全责任明确如下:
任命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许 静
任命项目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何长林
任命项目部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陈得胜
任命施工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柳焕希
任命施工队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谭英杰
任命施工队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杨成明
任期从发文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为止,望认真履行职责。
深圳中海建筑工程公司
美的项目部
2200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