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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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号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8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经济特区
我国的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
如今,经济特区以往曾经独享的特殊优惠政策已经逐渐消亡了,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许经勇教授分析说,经济特区发展已从政策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现在经济特区的“特”主要表现在增创新优势,即通过超前的制度创新、产业转型、开放深化等发挥示范区、试验田、窗口的作用。与其相联系,经济特区的“特”还表现在经济特区的独立立法权,即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的立法权,为超前制度创新和深化对外开放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李友华教授认为,未来的经济特区不是“特”在优惠政策,而是“特”在特殊区位、特殊体制、特殊作用,“特”在“先行先试”。在推动行政管理体制、经济领域、社会事业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较之深圳,厦门很多工作显得比较滞后。深圳的经验有一条就是“先上车后买票”。深圳在申请设立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获批之前,实质上已经在进行各种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国务院此次批准厦门特区扩大到全市范围,也没再提什么“优惠政策”了,以后也不会有“优惠政策”,但同意厦门发挥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试验区作用,可以“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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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中国-东盟 中国-巴基斯坦 中国-智利 中国-新西兰 中国-新加坡 中国-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号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8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号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8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0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0修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法规名称】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0修订)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颁布时间】 2010-07-3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0修订)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1日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200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09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迁移市、镇或者单位及个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独设立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依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深圳PE VC的开山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2月21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2月27日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活动,保障创业投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创业投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即风险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科技型创业企业和项目提供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以自有资产专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民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受创业投资机构的委托代为管理其投资业务,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民事主体。
第三条 个人和非依据本条例设立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创业投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深圳PE VC的开山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2月21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2月27日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活动,保障创业投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创业投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即风险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科技型创业企业和项目提供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以自有资产专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民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受创业投资机构的委托代为管理其投资业务,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民事主体。
第三条 个人和非依据本条例设立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创业投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发布时间:2014-01-30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公布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一三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5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体旅游、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管、公安、口岸、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倡导不吸烟的文明意识,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1 / 3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9.20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9日实施日期:1997年4月9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9日实施日期:1997年4月9日)修改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0日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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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员
的合法权益,维护特区的社会秩序,促进特区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员,是指没有特区常住户口,持有效证件进入特区,并在特区居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