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许霆案判决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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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许霆案”判决书(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水,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现襄阳市)樊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旭辉,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水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依法分别于同年6月6日、7月23日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6月4日、8月22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向本院移交补充侦查的证据,并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惠阳检公诉刑变诉(2014)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认定事实作出变更,并将指控于某水的罪名变更为盗窃罪。本院依法于同年4月1日、9月11日、9月28日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春杨、代理检察员高明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水及其辩护人黄旭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
惠州“许霆案”判决书(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水,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现襄阳市)樊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旭辉,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水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依法分别于同年6月6日、7月23日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6月4日、8月22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向本院移交补充侦查的证据,并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惠阳检公诉刑变诉(2014)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认定事实作出变更,并将指控于某水的罪名变更为盗窃罪。本院依法于同年4月1日、9月11日、9月28日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春杨、代理检察员高明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水及其辩护人黄旭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
惠州“许霆案”判决书(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水,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现襄阳市)樊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旭辉,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水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依法分别于同年6月6日、7月23日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6月4日、8月22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向本院移交补充侦查的证据,并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惠阳检公诉刑变诉(2014)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认定事实作出变更,并将指控于某水的罪名变更为盗窃罪。本院依法于同年4月1日、9月11日、9月28日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春杨、代理检察员高明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水及其辩护人黄旭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
惠阳许廷案判决书
正义的终点在哪里:惠阳“许霆案”判决书的启示
2014年10月17日,惠阳“许霆案”经三次开庭审理后,被告人于德水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于德水当庭服判。惠阳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太轻,提出抗诉。在惠州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惠州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惠州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至此,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
广州许霆案判决之后,法学教授写了大量分析文章,国内顶尖的刑法教授对案件的定性和刑罚争议极大。惠阳“许霆案”一审判决之后,检察与审判机关之间对量刑轻重的认识也不同。这可以说明,司法判断具有极大的主观因素,它不一定是确切的,或是唯一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有时追求理想的正义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类案件本身也许就没有唯一的正义结果。从另一方面,这也充分说明,追求实质正义必须以程序正义为依托,在程序上无可挑剔的前提下,法官只要基于良知和独立判断,整体把握全案事实,全面分析犯罪细节,其判决结果就应该推定是正义的。
附:惠阳“许霆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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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惠阳许廷案判决书(DOC)
正义的终点在哪里:惠阳“许霆案”判决书的启示
2014年10月17日,惠阳“许霆案”经三次开庭审理后,被告人于德水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于德水当庭服判。惠阳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太轻,提出抗诉。在惠州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惠州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惠州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至此,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
广州许霆案判决之后,法学教授写了大量分析文章,国内顶尖的刑法教授对案件的定性和刑罚争议极大。惠阳“许霆案”一审判决之后,检察与审判机关之间对量刑轻重的认识也不同。这可以说明,司法判断具有极大的主观因素,它不一定是确切的,或是唯一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有时追求理想的正义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类案件本身也许就没有唯一的正义结果。从另一方面,这也充分说明,追求实质正义必须以程序正义为依托,在程序上无可挑剔的前提下,法官只要基于良知和独立判断,整体把握全案事实,全面分析犯罪细节,其判决结果就应该推定是正义的。
附:惠阳“许霆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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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许霆案二审判决书--完整版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 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
[ 转自铁血社区htp:/bbsexuene/]
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霞、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
彭宇案判决书
篇一:彭宇案判决之疑点分析
彭宇案判决之疑点分析
诉讼法学 张欠欠 104753110268
时隔五年之久的彭宇案,现如今提到这个话题还是会引起人们广泛的讨论与深刻思考。这份判决无形中的给我们留下了巨大的影响,令我们不得不对当时判决的正确与否再次提出质疑。
彭宇案案由:2006 年11 月20 日上午9 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当时两辆83 路公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 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一辆83 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 路车后门下车。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随后,彭宇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老太送往医院。经诊断老太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 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2007 年3 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赔偿各种费用共13 万余元。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此案经过三次开庭。2007 年9 月5 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彭宇承担四成责任,赔偿人民币45876.36元。
然而我们大家都能从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中看出法院做此判决所依据的理由,但对于其论述理由的正确与否、合
判决书格式
篇一:刑事判决书标准格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起诉书中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的叙述及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辩护意见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案件经过应予以详述,不可抽象概括。叙事要前后照应、情节完整。必须
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本院认为,……〔对于指控罪名是否成立、如何量刑予以充分论证;认真评述控辩双方意见;对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给予说明。〕
(转)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
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
由于种种原因,法学界对家喻户晓的许霆案的行为性质存在激烈争议。本文首先就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予以论证;其次对许霆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展开讨论;最后对许霆无罪的看法进行分析。⑴
一、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将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相互拉近和对比分析的过程。所以,怎样理解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怎样理解“盗窃”),以及如何归纳许霆案的事实,成为认识许霆案的重要问题。
(一)何谓盗窃?
我国刑法理论几乎没有争议地将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⑵显然,这一定义只是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⑶但是,要求盗窃必须具有“秘密”性,是存在疑问的;这一定义也没有说明窃取对象的属性(财物由谁占有),更没有回答何谓“窃取”。
1.要求盗窃具有秘密性,是为了区分盗窃与抢夺(盗窃是秘密的,抢夺是公开的),但是,这种区别难以成立。
根据通说,“?秘密?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所有人、保管人发现。如果行为人已经明知被被害人发觉,公然将财
保管合同判决书
宋丹 法学101班 学号:10323006 模拟法庭
江苏省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李端英夫妇
委托代理人:翟天宝 云阳县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温志远 刘世菊
委托代理人:翟德书 云阳县XXX律师事务所
2005年6月,李端英夫妇向本院起诉,要求温志远夫妇归还现金56000元,十年前李端英夫妇去外地打工,在2004年10月丈夫患了肺病,厂子给赔了6万元,回来之后李端英把钱存放在年迈的表哥家,也就是温志远夫妇家里,2004年11月存放在温志远家里的剩余56000元钱被盗,双方由此产生的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端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天宝和被告温志远、刘世菊夫妇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德书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端英夫妇诉称,要求温志远、刘世菊归还现金56000元,因为她的钱一直放在温志远夫妇那保管,他们负有保管义务,况且在案发之后,他们并没有及时通知我和叫他们保护好现场,他们没有做到应尽的义务,并且有可能是监守自盗。
被告温志远、刘世菊辩称,在案发几天前李端英来拿过钱,并且和她说过叫她把钱拿回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