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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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例
分别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共同说(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违法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参见陈兴良、周光权、车浩主编《刑法总论精释》)、行为共同说(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理论分析下列案例。
1. 甲乙两人曾因共同抢劫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的一个下午,甲发短信给乙,短信内容
“今天是七夕,某某街肯定有喝多了的女的,我们骗个人来“搞”一下”。实际上,甲短信中的这个“搞”字,意思是强奸;而乙将这个字理解成抢劫。两人到达某某街以后,看到丙女已经喝醉,就驾车将丙女载到了滨江公园。进入滨江公园以后,甲将丙女往密林深处拉,丙女不同意,甲就大声向乙喊“快去拿刀”。乙知道他们并没有带刀出来,这句话是用来吓唬丙女的,就没吱声,只是站在原地不动。丙听了后果然十分害怕,就跟着甲进入了树林。在甲强奸丙女的过程中,甲让乙去翻丙的包。乙就在离强奸现场一两米远的地方,从丙的包中翻出一部手机和4000元人民币。在甲实施完强奸行为以后,甲乙携带财物离开现场,两人平分了赃物。 2. 甲乙是曾经的狱友。某七夕夜,甲乙在某某街逛街,醉酒的丙女要坐乙的顺风车。三
人路过滨江公园时,甲要求乙停车,并将丙女拖往树林深处强奸,乙在整个过程没有吱声。事后,甲乙两人一起乘车离开。 3
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探析
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探析
——以法院审判为视角
论文提要:
共同犯罪一直是刑法研究的热点,实体法上对于共同犯罪研究较为深入,但共同犯罪诉讼制度未得到理论界的重视,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特别是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时,理论研究较为欠缺,大部分集中在分案适用范围及检察机关适用等相关程序问题。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有共犯人无法到案、移送管辖或其它原因,不可避免要分案审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适用“另案处理”情况较多。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于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适用有所规定。由于共同犯罪案件属同一犯罪事实,各共同犯罪人行为之间有关联性,分案审判必然给法院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造成困难,但对于这方面问题理论界研究较少,司法实践中做法也多种多样。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含义进行分析,并提出分案审理法理依据和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作用。然后对这一问题在我国立法上和司法上所表现出来的现状进行介绍,指出法院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方面的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法院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面临问题提出一些解
对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认识
对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认识
潘小飞
主要内容:共同犯罪的本质是一罪,适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而非将各共同犯罪人各自适用犯罪构成要件再简单叠加。将两个以上主体视为一个犯罪单位的核心要件是犯罪的意思联络。意思联络的形式是客观的,内容是主观的,共同故意的形成是犯意的传递、接收、反馈、约定的过程,在客观的犯意沟通中形成对犯罪意图的统一,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实质是主客观的统一。本文以此为逻辑起点,对意思表示模糊、片面正犯、实行过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共同犯罪 意思联络 客观形式 主观内容
共同犯罪是相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罪的根本特征在于犯罪的共同性。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团伙犯罪、聚众犯罪日益增多,在这些案例中究竟是以共同犯罪还是以单独犯罪来进行定罪处罚,往往是一个难点,其科学、正确的区分标准是什么?笔者曾经在一篇他人撰写的案例分析文章中,见其按照共同客体、共同主体、共同行为、共同罪过,即共同四要件的逻辑来剖析,这个切入点的选择引起了笔者的质疑和兴趣,不禁要问,共同犯罪究竟是多个犯罪构成的组合,还是一个罪过形式下的实质一罪,如果是后者,那么多人之间是如何形成一个罪过的呢?遂提笔由此引申下去,对共
对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认识
对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认识
潘小飞
主要内容:共同犯罪的本质是一罪,适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而非将各共同犯罪人各自适用犯罪构成要件再简单叠加。将两个以上主体视为一个犯罪单位的核心要件是犯罪的意思联络。意思联络的形式是客观的,内容是主观的,共同故意的形成是犯意的传递、接收、反馈、约定的过程,在客观的犯意沟通中形成对犯罪意图的统一,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实质是主客观的统一。本文以此为逻辑起点,对意思表示模糊、片面正犯、实行过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共同犯罪 意思联络 客观形式 主观内容
共同犯罪是相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罪的根本特征在于犯罪的共同性。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团伙犯罪、聚众犯罪日益增多,在这些案例中究竟是以共同犯罪还是以单独犯罪来进行定罪处罚,往往是一个难点,其科学、正确的区分标准是什么?笔者曾经在一篇他人撰写的案例分析文章中,见其按照共同客体、共同主体、共同行为、共同罪过,即共同四要件的逻辑来剖析,这个切入点的选择引起了笔者的质疑和兴趣,不禁要问,共同犯罪究竟是多个犯罪构成的组合,还是一个罪过形式下的实质一罪,如果是后者,那么多人之间是如何形成一个罪过的呢?遂提笔由此引申下去,对共
对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认识
对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认识
潘小飞
主要内容:共同犯罪的本质是一罪,适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而非将各共同犯罪人各自适用犯罪构成要件再简单叠加。将两个以上主体视为一个犯罪单位的核心要件是犯罪的意思联络。意思联络的形式是客观的,内容是主观的,共同故意的形成是犯意的传递、接收、反馈、约定的过程,在客观的犯意沟通中形成对犯罪意图的统一,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实质是主客观的统一。本文以此为逻辑起点,对意思表示模糊、片面正犯、实行过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共同犯罪 意思联络 客观形式 主观内容
共同犯罪是相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罪的根本特征在于犯罪的共同性。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团伙犯罪、聚众犯罪日益增多,在这些案例中究竟是以共同犯罪还是以单独犯罪来进行定罪处罚,往往是一个难点,其科学、正确的区分标准是什么?笔者曾经在一篇他人撰写的案例分析文章中,见其按照共同客体、共同主体、共同行为、共同罪过,即共同四要件的逻辑来剖析,这个切入点的选择引起了笔者的质疑和兴趣,不禁要问,共同犯罪究竟是多个犯罪构成的组合,还是一个罪过形式下的实质一罪,如果是后者,那么多人之间是如何形成一个罪过的呢?遂提笔由此引申下去,对共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摘要: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案例、洛阳刑事律师代理、欢迎阅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案例、欢迎阅读: 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洛阳刑事律师代理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4日晚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未成年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地夜市找朋友玩。王某进入夜市找人时,让陈某在夜市门口等候。陈某在等候期间,与从夜市里出来的受害人陶某发生口角,陶某打了陈某两巴掌,将陈某打倒在地。此时,王某从夜市内走出,发现陈某躺在地上,便询问发生何事。陈某告知王某:“我被人打了。”王某问:“谁打了你?”。王某便上前指认正准备离开的陶某,说:“就是他打的”。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塞到陈某的手里,说:“谁打你的,你就捅谁!”陶某见状即到自己私家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钢管,陈某手拿杀猪刀站在原地,未发一言,亦没有上前。王某见陈某没有反应,就将陈某手中的杀猪刀夺回,上前与陶某对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将陶某捅伤在地,犯罪嫌疑人陈某见陶某倒地,遂上前踢了陶某两脚,后陶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随即离开
肯定片面共犯学说 完善共同犯罪理论
肯定片面共犯学说完善共同犯罪理论
犯罪的共同形态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态之一,也是刑法理论中比较复杂的问题之一,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各国立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刑事司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即共同犯罪理论是各该国共同犯罪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据此,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述成如下三项: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故意,包括下面内容:(1)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犯罪意图的联系或联络。(2)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3)共同犯罪人皆希望共同犯罪行为奏效,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在某些情况下部分共同犯罪人是放任其危害结果发生。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数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对象,行为之间客观联系、相互配合,在数量上叠加,在质量上递增,成为一个统一犯罪活动的整体;在造成危害结果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2017年司考)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摘要】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
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
湖北省2016年综合法律知识: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条件考试试卷
湖北省2016年综合法律知识: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条
件考试试卷
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下列关于公司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现行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有独资公司不是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
B.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股东的债务负责 C.公司具有独立寿命,不受出资人寿命影响
D.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公司的出资人可以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2.(2002,15)某全国性公司欲在江西省南昌市设立江西省分公司,应到__办理核准登记注册手续。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B.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C.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D.分公司所在地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下列有关对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表述错误的是:__。
A.有法律责任必然有法律制裁,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相辅相成,没有无法律责任的法律制裁也没有无法律制裁的法律责任
B.法律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使权力的运作成为主体所施发的一种具有负责精神的行为过程
C.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具有
激情犯罪 毕业论文
我国激情犯罪探究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激情犯和激情犯罪愈来愈频繁地出现于社会现实中,也愈来愈频繁地被用作解释应该对某一犯罪人从宽处罚的理由。但是,由于国内对激情、激情犯罪还缺少系统的理论研究和相应的立法界定,对激情犯和激情犯罪的判断并无统一的标准,社会公众的理解还比较模糊,并存在着概念上的混淆。激情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建立,对于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激情犯罪的特点分析,进而推出激情犯罪产生的几个主要原因,同时立足我国社会现实,提出几种预防激情犯罪的措施以维护我国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最后,在此基础上希望通过对激情犯罪各方面的讨论希望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部门加强对激情犯罪的关注,有关激情犯罪的立法能够早日更加完善。
关键词:激情 情绪 激情犯 激情犯罪
药家鑫案对于大家来说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自药家鑫案出来之后,无论是学界的知识分子还是社会上的普通民众,对于此案都有过广泛的讨论。而在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被告药家鑫的律师提出“激情犯罪”为其辩解,指出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在情绪冲动之下杀人,希望法庭从宽发落。由此,引发众多学者对“激情犯罪”的进一步讨论。在本篇文章当中,笔者试图以药家鑫案为引,来对“激情犯罪”进行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