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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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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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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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长政发〔2008〕30号 【颁布时间】2008-8-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angsha.gov.cn/zwxx/fggw/szfwj/200809/t20080911_73848.htm 【全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

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8〕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以下简称《补偿办法》)、《长沙市人民政

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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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剑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长沙市政府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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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我区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1执行。今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1、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5执行。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2、石马河至郭家沱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成片栽种的附着物一律按面积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联产承包到户前栽种的果园按每亩15000元补偿;联产承包到户后栽种的果园按每亩13000元补偿;葡萄园、干果树园按每亩13000元补偿。 (2)木本花园按每亩12000元补偿;草本花园按每亩4000元补偿。 (3)桑园、茶园

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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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了加快建设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下简称“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长沙大河西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先导区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省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先导区内所有市级审批事项均授权先导区管委会办结。超出市级权限的,由先导区管委会直接呈报省有关部门审批,确需通过市直有关部门上报的,由相关部门履行上报手续。 二、先导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制定先导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统一部署和推进先导区各项改革试验,有关区县和高新区要积极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全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项目、重大举措优先在先导区内先行先试。鼓励和支持先导区管委会大胆改革创新,激发和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先导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先导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资源节约利用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和管理实施先导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有关区县和高新区据此制定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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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

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万州府发〔2008〕95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城市规划区(2003版万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81平方公里范围,下同)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附表1)。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

原告邹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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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

收补偿安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芙行初字第69号

行 政 判 决 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芙行初字第69号

原告邹某某。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凯,区长。

委托代理人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麓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判。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祁谷芸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钟浩、人民陪审员黄家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7月9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被告岳麓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9月17日,岳麓区政府对邹某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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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3]55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4.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1日

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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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责任,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时获得必要帮助,按国家规定统一筹集,用于社会保险待遇和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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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切实维护土地使用者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精神,现就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县、市驻地以上城市规划区)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划分为三类,即德州市区每亩1600元,禹城市每亩1400元,其它县(市)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均为每亩1000元。其它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别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在调整确定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被征地类型为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低于年产值的16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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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府发?2008?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臵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臵方式和标准 (一)主城区

1.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臵补助费按转非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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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12〕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