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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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安徽段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航 路
第五条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臵标准(见附录1)设臵通航分道,并以航标标示。
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
第六条 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通行航路设臵标准(见附录2)设臵单向通行航路,并以航标标示。
第七条在通航分道外侧按推荐航路设臵标准(见附录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江安徽段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航 路
第五条 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臵标准(见附录1)设臵通航分道,并以航标标示。
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
第六条 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通行航路设臵标准(见附录2)设臵单向通行航路,并以航标标示。
第七条 在通航分道外侧按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江安徽段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航 路
第五条 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臵标准(见附录1)设臵通航分道,并以航标标示。
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
第六条 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通行航路设臵标准(见附录2)设臵单向通行航路,并以航标标示。
第七条 在通航分道外侧按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江安徽段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航 路
第五条 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臵标准(见附录1)设臵通航分道,并以航标标示。
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
第六条 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通行航路设臵标准(见附录2)设臵单向通行航路,并以航标标示。
第七条 在通航分道外侧按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 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道、航路
第五条 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
第六条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深水航道上游起始端以下300米为与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水域相衔接的过渡航段,其分隔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
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1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
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1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 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航 路
第五条 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 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版更新到2016-9-6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总则
第二条 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 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 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 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第三章 航行
第十条 航速:任何时候要以安全航速行驶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时: 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 节
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 节(泰州公路桥区下界浮以下:不得低于6 节)
第十二条 各自靠右 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实施追越需短时占用分隔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 航速低于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
应到推荐航路航行,如因故不能进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四条 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没有推荐航路沿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 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
1)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2)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大型船舶可选择航路行驶 3)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二十条 横越:
1)渡轮、靠离泊、进出锚地、服务区(见附件8)、河口,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应当注
长江安徽段主航道界限确定的探讨
长江安徽段主航道界限确定的探讨
作者:王玉红 来自:长江芜湖航道处 时间:2014-01-05 13:49:53 阅读次数:1971
2008年长江干线货运量达12亿吨,是美国密西西比河的2倍,欧洲莱茵河的3倍,连续4年稳居世界内河货运量第一,长江黄金水道优势凸显。随着国家加大对长江黄金水道的投资力度,长江航道部门先后提高了南(京)浏(河口)段、芜(湖)渝(重庆)段、叙(宜宾)泸(州)段、芜(湖)南(京)段航道维护水深,长江航道通过能力大大增强。沿江各省市纷纷提出以港兴市、水运强省的战略方针,众多大型企业纷纷落户沿江城市,长江下游码头、取水口、船台滑道等掀起临河建筑物建设新高潮。
1 长江安徽段航道概况
长江在安徽境内称皖江,全长401.5公里,上连川、渝、鄂、赣等省,下通苏、沪及沿海省份,是水路货物进出的便捷通道,具有通江达海的优越条件。长江安徽河道具有长江下游河道的典型特征:河道宽阔、流路曲折、汊河发育、洲滩众多。河道宽度除局部窄段外,一般都在1公里以上。汊道众多是本河段的显著特征,局部宽阔河段,由于水流分散,江中多滩,常形成两支或多支分汊河道,如黑沙洲等处两岸之间宽度都在10公里以上。由于江宽水缓,江中发育形成许多洲滩,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