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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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惩罚性赔偿
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先花一点时间做个铺垫,然后再讨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惩罚性赔偿呢,是指由法庭判令被告赔偿的数额超出原告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就是额外赔偿呗。这个呀,不是我们发明的,英美法系国家早就有了。一般认为,最早是250多年前吧英国一位法官的判出来的。起初,英美法系国家,啊,英美法系就是英国和及其殖民地的法律体系,特点是法律很多来源于法官的判例。这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污蔑、诽谤、诬告、诱奸之类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原因在于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予以物化,给予与物质损失同等的金钱赔偿待遇。现在就不同了,精神损失作为一项独立赔偿事由,不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来物化精神损失。虽然惩罚性赔偿主要应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甚至在一些州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了。 在西方人看来,当被告的行为很恶劣,法庭让原告得到额外赔偿是合理的,表明主流社会对被告的恶劣行径的否定评价。记得二三十年前吧,我看过报纸上登的一条消息,说美国的三个妇女,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学年论文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惩罚性,与传统民法的补偿原则不大相符,但其具有特殊价值,在理论上有可能成为弥补我国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空白的特殊制度,所以该制度在我国扩大适用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值得探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法49条;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它一直备受大陆法系民法学家的非议,这些法学家认为这项制度是一颗毒瘤,它破坏了当代侵权责任理论体系的协调性,它的出现突破了民法的补偿性赔偿传统,完全是对大陆法系民法的颠覆。但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侵权法规则和原则的多元化、侵权补偿机制的强化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不如说它是对大陆民法体系的补充与修正。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渊源
所谓惩罚性赔偿制度,也称为惩戒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就是指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一行为或者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的制度,它具有补偿、惩罚与遏制等多种功能。[1]我们知道,任何一种伟大的社会思想成果都无法凭空产生,它总是孕育在一定的文明
学年论文
中。惩罚性赔偿亦是如此。早在西方基督教
惩罚性赔偿制度案例分析
仅供个人参考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案例概述: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了“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于超市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条俗称“十倍赔偿”条款,当属惩罚性赔偿规范,这在学界没有分歧。但就其规范性质问题而言,《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究竟是何种逻辑关系目前学界还没有形成共识,仍存有讨论空间。
作为最严苛的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被各国立法限定适用于被告有“归
浅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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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作者:何朕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
【摘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发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民事赔偿制度,其特点在于打破了民事责任补偿性的原则,通过设立高额的赔偿金以达到对侵权人进行惩罚的目的。正因如此,即使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学界对其的争议也不绝于耳。而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长期以来受到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学说影响,一直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讳莫如深。但年来有学者建议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加入惩罚性赔偿的内容。本文将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渊源、性质入手,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惩罚性损害赔偿;侵权行为责任;精神损害赔偿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释义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对的概念,主要是指法院最终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的赔偿数额高于由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弥补了一般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救济的不足。同时,高额的赔偿金增加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对于侵权行为,尤其是针对精神、名誉、身体等严重的侵权行为起到了惩戒和威慑的作用。这一
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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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作者:刘颖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
摘 要 迄今为止,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零星的分布在某些领域内,但不论是侵权责任还是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或者是在其他领域,我们应该得以看到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为更好地保护受损害方的权益,本文将从国内外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情况来剖析,应该怎样对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完善,这对构建适合我国的制度模式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 惩罚性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刘颖,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46-02
在这个社会分工特征明显、经济发展迅速的商品经济社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也随之增长,且纷繁复杂的程度在加深。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生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但是该制度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毒奶粉、地沟油)也有其存在的缺陷。通过对英美等国家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现状的分析,以及我国不断滋生的各种侵权事件所得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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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为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是美国法中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项特殊民事赔偿制度。它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责任,以达到惩罚和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的目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908条的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在补偿性与象征性赔偿外,用以惩罚行为人之恶性行为以及威吓该行为人与他人于未来再为相类似行为而所给予的赔偿金。”美国的《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草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与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但由于该制度本身存在诸如合宪性以及过高的赔偿数额等问题,也是英美法系一直以来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由于传统大陆民法在侵权赔偿领域实行同质或同价的补偿原则,因此这一制度虽然对大陆法系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大多限于理论探讨,至今仍未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接受。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大陆法系对于公私法调整范围存在严格的划分,为保证法律体系的逻辑性和严密性,坚持认为惩罚性因素不能被包含在民法概念范畴中。反对惩罚性赔偿者也认为,惩罚侵权人的功能应属于刑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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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何时通过、何时开始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问:《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食品安全法》共有10章104条。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
3、问:《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 立法目的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问:《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食品有关的下列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
食品安全法全文
篇一: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何时通过、何时开始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问:《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食品安全法》共有10章104条。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
3、问:《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 立法目的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问:《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食品有关的下列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各位同志大家好: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今天与各位同志共同学习《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一、首先介绍食品安全法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重点谈一下食品安全这个概念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