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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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实务)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法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规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 号) 5.其他相关法规 1.申请书。 审核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实务)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
审 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核 原 则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除另有规定外,外商 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 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外保 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外债务, 按短期外债纳入 “投 注差”控制。(2)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实务)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
审 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核 原 则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除另有规定外,外商 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 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外保 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外债务, 按短期外债纳入 “投 注差”控制。(2)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
外汇管理局办外债登记证、开外债账户操作指引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
一、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
(一)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情况
外债借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需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以现汇借入的外债资金必需汇入经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外债专户,因此,企业可同时申请办理外债账户开立手续(见3.9.1 外债专用账户的开立)。 (二)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外汇局留存 原件 原件 退回企业 需提交的材料 1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2 外债登记申请书 3 借款合同 4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企业填写完整并逐页加盖公章) 5 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联 6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及相关批文; 中资企业应事前批准的外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视情况而定 7 最新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8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备注: 1、企业递交的资料请按上述顺序排列,“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的资料请分开夹放,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合同格式必需规范,内容必需清晰,其条款不能与相关政策法规冲突,提交的合同需盖骑缝章;如借款合同约定一份原件交外汇局备案的,则需提供两份合同原件,无需复印件; 3、企业
外汇管理局办外债登记证、开外债账户操作指引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
一、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
(一)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情况
外债借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需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以现汇借入的外债资金必需汇入经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外债专户,因此,企业可同时申请办理外债账户开立手续(见3.9.1 外债专用账户的开立)。 (二)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外汇局留存 原件 原件 退回企业 需提交的材料 1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2 外债登记申请书 3 借款合同 4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企业填写完整并逐页加盖公章) 5 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联 6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及相关批文; 中资企业应事前批准的外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视情况而定 7 最新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8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备注: 1、企业递交的资料请按上述顺序排列,“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的资料请分开夹放,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合同格式必需规范,内容必需清晰,其条款不能与相关政策法规冲突,提交的合同需盖骑缝章;如借款合同约定一份原件交外汇局备案的,则需提供两份合同原件,无需复印件; 3、企业
外汇管理局办外债登记证、开外债账户操作指引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
一、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
(一)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情况
外债借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需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以现汇借入的外债资金必需汇入经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外债专户,因此,企业可同时申请办理外债账户开立手续(见3.9.1 外债专用账户的开立)。 (二)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外汇局留存 原件 原件 退回企业 需提交的材料 1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2 外债登记申请书 3 借款合同 4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企业填写完整并逐页加盖公章) 5 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联 6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及相关批文; 中资企业应事前批准的外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视情况而定 7 最新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8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备注: 1、企业递交的资料请按上述顺序排列,“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的资料请分开夹放,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合同格式必需规范,内容必需清晰,其条款不能与相关政策法规冲突,提交的合同需盖骑缝章;如借款合同约定一份原件交外汇局备案的,则需提供两份合同原件,无需复印件; 3、企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相关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
集团营销管理办法文件解释及操作指引
集团营销管理办法文件解释及操作指引
第一章 营销策划管理
(一)第一条 所有项目销售代理公司的确定、变更或自建销售团队,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文件解释:将原总部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及地区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合并成文。
操作流程:以纸质版形式报批。
(二)第二条项目首次选定、续签、更换全案广告代理公司,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执行,报营销中心备案。
文件解释:修改原地区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将广告代理公司审批权限全部放权至地区。
操作流程:以电子流程形式报批(EMS流程,“提交流程”→“集团总部”→“营销类”→“项目全案广告代理公司审批表”),集团可查阅台账。
(三)第三条项目开工前,地区公司营销部会同销售代理公司、总工室、工程部及工程技术部共同制定新销售中心、样板房方案,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非标准销售中心的平面布置方案、在售项目各物业类型新增样板房方案,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文件解释:修改原地区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描述。
操作流程:以纸质版形式报批,签批后将样板房选址录入管监系统进行工程监督,工程达到软装申报条件后提交软装电子申报流程,目前该流程尚未建立。
(四)第四条新项目模型制作、3D影视宣
集团营销管理办法文件解释及操作指引
集团营销管理办法文件解释及操作指引
第一章 营销策划管理
(一)第一条 所有项目销售代理公司的确定、变更或自建销售团队,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文件解释:将原总部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及地区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合并成文。
操作流程:以纸质版形式报批。
(二)第二条项目首次选定、续签、更换全案广告代理公司,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执行,报营销中心备案。
文件解释:修改原地区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将广告代理公司审批权限全部放权至地区。
操作流程:以电子流程形式报批(EMS流程,“提交流程”→“集团总部”→“营销类”→“项目全案广告代理公司审批表”),集团可查阅台账。
(三)第三条项目开工前,地区公司营销部会同销售代理公司、总工室、工程部及工程技术部共同制定新销售中心、样板房方案,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非标准销售中心的平面布置方案、在售项目各物业类型新增样板房方案,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文件解释:修改原地区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描述。
操作流程:以纸质版形式报批,签批后将样板房选址录入管监系统进行工程监督,工程达到软装申报条件后提交软装电子申报流程,目前该流程尚未建立。
(四)第四条新项目模型制作、3D影视宣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
知
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3.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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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 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