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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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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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04日 16时00分 440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非税收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99号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公共服务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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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7〕38 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研究,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进依法行政,改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务服务应当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规范、廉洁、责任、诚信的原则。究、部署、决定本级政务服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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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时间:2011年05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myadmin 点击:175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区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广西境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向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方可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区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区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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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定额)、计价规则等计价依据。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计价依据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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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办法》节选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等指标;

(三)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车辆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四)建筑空间环境控制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建设地块的用地范围、建设红线、建设工程性质; (二)建筑间距、退让要求; (三)建设规模、建设层数;

(四)建设工程公建设施配建要求;

(五)建设工程空间环境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体量、高度、造型、立面、色彩、正负零标高等要求;

(六)市政管线工程的平面布置、竖向布置要求,管线敷设与街道树、绿化、市容景观的关系要求等;

(七)市政交通工程包括地面道路(公路)工程、高架市政交通工程、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桥梁、隧道、立交桥等交通工程的规划控制要求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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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含工作部门,下同)和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主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

第四条 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培训、公职律师业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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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10729(颁布时间) 20010901(实施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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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

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1]2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11 【实施日期】2001.04.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政发〔2001〕2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4月起施行。1989年10月11日颁发、1994年1月5日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桂政办〔1994〕4号)同时废止。 1 / 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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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干部与人员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0]3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7 【实施日期】2010.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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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全区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综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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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定额)、计价规则等计价依据。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计价依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