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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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黔府办发(2000)1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 贵州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草案; (二)研究、制定本省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本省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及统计本省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本省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4-17 【生效日期】1999-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七日湖南省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职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委机关和由财政安排经常性支出的党派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第五条 政府采购必须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山东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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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采〔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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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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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1
山东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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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应急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各项应急事件采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我省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应急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应急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采购是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需紧急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以下情形属于应急采购的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经咨询机构自愿申报--市州经委初审--专家集中评审--现场核查--结果公示
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审计机构管理,规范能源审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是指由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推荐,协助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与节能规划的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经委牵头负责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的推荐、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 推 荐
第四条 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推荐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新提出申请的机构应于每单数年7月30日之前提出申请。
第五条 新提出申请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范围内合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专业人员;
(二)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与通过省计量认证的节能检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三)拥有5名以上熟悉相
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经咨询机构自愿申报--市州经委初审--专家集中评审--现场核查--结果公示
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审计机构管理,规范能源审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是指由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推荐,协助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与节能规划的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经委牵头负责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的推荐、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 推 荐
第四条 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推荐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新提出申请的机构应于每单数年7月30日之前提出申请。
第五条 新提出申请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范围内合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专业人员;
(二)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与通过省计量认证的节能检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三)拥有5名以上熟悉相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考核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考核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考核
自查报告
山东卓远宏图招标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23日目 录
一、考核工作方案自查报告 ................................ 2
二、2010年山东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自查考核表 .......... 4
三、2010年山东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表 .......... 5
四、企业基本信息表 ..................................... 6
五、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 7
六、公司资质证件 ...................................... 29
七、租赁合同 .......................................... 29
八、公司工作人员 ...................................... 29
第 1页考核工作方案自查报告
××市财政局:
我公司于2010年10月2日接到关于印发《山东省2010年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立即组织人员传达、学习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
湖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湖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科学有效监管,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增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湖北保险市场实际,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取得湖北保监局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接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北保监局根据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不同类别和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风险,依据机构类别、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办法。
第二章 分类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分类监管对象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机构类别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为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车商类机构)、交通旅游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
简称交通旅游类机构)和其它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其它类机构)等4个分类监管评价类别。
第五条 本办法对兼业代理机构建立9个合规性指标(见附件),评估兼业代理机构的合规风险。按照合规性指标从高到低,将兼业代理机构细分为非现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分局车辆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节约费用支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分局各类机动车辆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三条 分局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第四条 分局车辆的财产管理、日常调配及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第五条 分局办公室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填写车辆技术状况记录,并主动搞好车辆年度审验、养路费交纳、非营运证年度审验等工作。第六条 分局车辆购买保险,由办公室经过调查做出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第三章 车辆使用第七条 分局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派遣,实行“派车单”或登记制度,通常情况下,科所用车需由其负责人于前一日下午向分局办公室申请。第八条 办公室依据用车申请,首先在保障局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的基础上,然后按照申请先后、工作缓急及距离远近等情况派车。第九条 兰外(指城关、七里河、西固三区之外)用车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第四章 车辆维护第十条 车辆保养与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保养维修项目,经分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在指定修理厂保养维修。较大项目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第十
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晋人字[1998]6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中型企事业人事部门: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我省人事代理工作的健康稳步发展,我们制定了《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市人事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实施,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促进人才的合理
流动,加快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在国家人事政策法规指导下,由政府人事
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三资”、私营、股份制企业、民营机构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工作。
第三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1) 人事政策咨询、人事规划; (2) 人才招聘; (3) 人事档案管理;
(4) 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接转手续; (5) 聘用合同鉴证;
(6) 办理审批转正定级及调整档案工资手续,认定或考评专业技术任
职资格;办理因私出国政审;接转党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提高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实行项目公示制度。 第五条 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概算会审制度。项目建设积极推行代建制。在施工过程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委派财务总监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发改委、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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