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共涵盖临床常用121个抗菌药物品种。医疗机构应用《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并按照《目录》分级管理原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目录》以外抗菌药物品种前,应当按抗菌药物品规逐一填写《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附件2),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当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后决定,并做好相关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
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为规范临床营养学科建设,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临床营养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置临床营养科。为指导临床营养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临床营养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增加人员和培训,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临床营养科。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
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为规范临床营养学科建设,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临床营养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置临床营养科。为指导临床营养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临床营养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增加人员和培训,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临床营养科。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0-04-23 10:40:28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提高静脉用药质量,促进静脉用药合理使用,保障静脉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指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根据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进行适宜性审核,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无菌操作要求,在洁净环境下对静脉用药物进行加药混合调配,使其成为可供临床直接静脉输注使用的成品输液操作过程。静脉用药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09]138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9.11.23 【实施日期】2009.1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安排,为保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 1 / 5
〔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卫生部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推广适宜技术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卫生部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推广适宜技术
十年百项计划”第二轮第八批项目的通知
卫办科教函[2007]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机关各司局,总后卫生部,有关一级学术团体:
为促进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发展,建立并完善我国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体系和模式,加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提高基层卫生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第二轮面向农村和基层推广适宜技术十年百项计划的通知》(卫科教发[2001]193号)的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度第二轮第八批“十年百项计划”推广项目的推荐和遴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单位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部机关各司局,总后卫生部,有关一级学术团体可作为推荐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技术要与我国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重点相适应,具有一定的普及性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二)申报技术已经实践证明具有安全、有效、经济、成熟和相对先进的特性,适合县级及以下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单位使用。 (三)申报技术已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2年以上,并已获推荐单位批准被列入本省(区、市)或系统内推广项目,且取得良好效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卫生部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推广适宜技术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卫生部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推广适宜技术
十年百项计划”第二轮第八批项目的通知
卫办科教函[2007]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机关各司局,总后卫生部,有关一级学术团体:
为促进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发展,建立并完善我国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体系和模式,加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提高基层卫生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第二轮面向农村和基层推广适宜技术十年百项计划的通知》(卫科教发[2001]193号)的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度第二轮第八批“十年百项计划”推广项目的推荐和遴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单位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部机关各司局,总后卫生部,有关一级学术团体可作为推荐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技术要与我国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重点相适应,具有一定的普及性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二)申报技术已经实践证明具有安全、有效、经济、成熟和相对先进的特性,适合县级及以下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单位使用。 (三)申报技术已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2年以上,并已获推荐单位批准被列入本省(区、市)或系统内推广项目,且取得良好效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09-02-26 08:04:56 卫办医政发?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臵重症医学科。为指导重症医学科的设臵和管理,推动重症医学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臵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重症医学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卫生部关于印发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
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进一步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一、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一)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二)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三)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二、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三)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0-12-29 15:48:35 卫办监督发?201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我部制定了《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取消符合《规范》适用范围的消毒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不再受理这些产品的许可和延续申请。之前已受理的,不再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二、生产新的或卫生许可批件到期的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卫监督发?2009?105号)对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确定产品符合《规范》的要求。在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8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文件
- 卫生部发文
- 卫生部最新文件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15个技术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