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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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贷款卡使用管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卡是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借款人凭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为贷款卡编码,贷款卡编码唯一。
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有效期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并对贷款卡的持有、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借款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 贷款卡的申请与核准
第五条 借款人在首次办理信贷业务前,应当向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贷款卡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主要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某某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4.18
某某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个人贷款业
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贷
款,是指我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指定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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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
严格按照国家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必须贯彻逐笔面谈面签制度;必须坚持“四真实”原则,即真实的身份、真实的交易背景、真实的借款用途、真实的还款能力。 第五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
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出账前审核、贷款出款、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个人信用贷款及以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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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六条 险。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七条
个人贷款对象为年满
18周岁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等境
人民银行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栏目编辑:郑岩资讯人民银行发布
l n f o r ma t i o n
尚福林:城商行的天职是服务小微本刊讯近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 2 01 3年城商行年会上就银行业围绕实体经济要求,提高金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本刊讯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客户权益,人民银行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
融服务水平发表重要讲话。尚福林指出,城商行要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本质要求,努力提高服务实
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简称《办法》 ),于日前发布。《办法》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从严管理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和使用,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在这一前提
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一是保持信贷合理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消费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绿色信贷、 城乡统筹、“三农”和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
下,《办法》充分考虑支付服务市场创新和发展需要,适度把握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确立了备付金银行分类和账户分层
节的信贷投入。二是大力开展服务创新,提高传统信贷业务创新能力。三是提高服务质量,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保持服务的激情和热情,总结和推广上门
管理、资金封闭运行和使用、备付金信息多方核对校验、重要监管指标动态调整,以及政府、自律组织
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
第四条 《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
第七条 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
(一)借款人被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3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现就贯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办法》和《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和《指引》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
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自即日起严格执行《办法》和《指引》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贷款人应立即与相关当事人主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办法》和《指引》有关贷款支付的要求。
二、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
人自主支付方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12日 实施日期:2010年02月12日 (中央法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3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现就贯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办法》和《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和《指引》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
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自即日起严格执行《办法》和《指引》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贷款人应立即与相关当事人主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办法》和《指引》有关贷款支付的要求。
二、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
人自主支付方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12日 实施日期:2010年02月12日 (中央法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工银甬办[2009]217号
关于转发总行《个人经营贷款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促进个人经营贷款稳健发展,现将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办发[2009]3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
二、采用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且担保公司同一时点为我行个人贷款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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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倍,单户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三 、个人经营贷款的操作及档案管理等按照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
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9年4月24日印发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
人民银行就金融债券发行以及有关管理办法答问
人民银行就金融债券发行以及有关管理办法答问
发布时间: 2005-05-11 16:42:05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近日颁布。为此,记者就《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等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些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金融债券的一种。相对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券而言,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不限于商业银行,而是包括所有金融机构,其所募资金用途也较为广泛,而不仅限于补充附属资本。
问:请介绍一下推动发行金融债券的重要意义?
答:首先,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化解金融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现象非常严重,金融机构缺乏主动负债工具,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普遍较弱,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机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纸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保存的各种档案资料,是集中采购活动的原始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范围。各单位要保证这些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四条 集中采购项目档案在移交至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前,由各单位集中采购办公室或集中采购部门负责管理,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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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最终用户的采购需求表等采购需求文件。
(二)采购管理部门的采购意见批示。
(三)往来函件、会议纪录、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