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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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7-04 00:00 点击率:6388 字体大小:字号: 小| 中| 大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
(三)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政执法活动;
(五)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谈判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多边和双边合作活动;
(六)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际交流。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规章章的调研和起草等任务;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
(三)负责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
(四)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和技术审查;
(五)负责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
(六)负责核准地理
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民(1983)安56号 (1983)政干字第20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和各直属院校政治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称\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包括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工资、地区工资补助(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地区工资性的林区津贴、矿区津贴、地区性生活补贴),不包括其它补助。未实行职务、级别工资的军队现役干部,其\原工资\应按照安置地区同类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包括标准工资、地区工资补助,不包括其它补助。 《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原工资\,是指退休时的工资额。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按满年计算,半年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计算。军龄计算截止时间,以办理退休手续之日为准。
第二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所称\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是指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
磷肥产品实施细则
磷 肥 产 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8-02公布 2006-10-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和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 5 审查要求 (4) 5.1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2009-9-28
闽政(1989)7号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侨资、台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工。
第五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对男女必须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无理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六条 实行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公司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根据《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范围内所有招标活动。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为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业务指导。经营管理部和物资贸易部为公司招标组织部门,按招标组织分工负责具体招标活动。监察审计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人员不参加推荐、评标、定标工作。各单位负责提出招标申请(招标计划)、编制和报审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书、商务要求等基础性文件,并配合招标组织部门推荐(邀请)潜在投标人以及参加招标、评标活动。
签订年度承包经营协议书的单位,自行采购或发包范围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向公司申报,由公司组织招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管理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工程发包、设备材料采购、委托服务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设备和材料等货物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公司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根据《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范围内所有招标活动。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为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业务指导。经营管理部和物资贸易部为公司招标组织部门,按招标组织分工负责具体招标活动。监察审计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人员不参加推荐、评标、定标工作。各单位负责提出招标申请(招标计划)、编制和报审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书、商务要求等基础性文件,并配合招标组织部门推荐(邀请)潜在投标人以及参加招标、评标活动。
签订年度承包经营协议书的单位,自行采购或发包范围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向公司申报,由公司组织招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管理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工程发包、设备材料采购、委托服务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设备和材料等货物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公司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根据《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范围内所有招标活动。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为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业务指导。经营管理部和物资贸易部为公司招标组织部门,按招标组织分工负责具体招标活动。监察审计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人员不参加推荐、评标、定标工作。各单位负责提出招标申请(招标计划)、编制和报审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书、商务要求等基础性文件,并配合招标组织部门推荐(邀请)潜在投标人以及参加招标、评标活动。
签订年度承包经营协议书的单位,自行采购或发包范围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向公司申报,由公司组织招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管理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工程发包、设备材料采购、委托服务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设备和材料等货物
落实公务接待规定实施细则
落实公务接待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改进作风建设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公务接待和廖坊大坝来客接待。
第三条 招待原则:热情礼貌、廉洁节约、对口招待、定额使用、严格控制、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
(一)原则上本局来客一律在局食堂和大坝管理房安排工作餐。如需到外接待,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确定1~2家公务接待定点饭店安排就餐。如外勤作业人员确需在当地就餐的,一律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
(二)加强单位食堂建设,严格食堂经费管理,建立食堂接待明细台账,定期结算工作餐经费。食堂不得从酒店、饭店等处购买送餐服务。
(三)严格控制陪同人数,陪餐人员不超过就餐人数,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同,不得搞层层陪同。
第五条 局机关来客须在食堂安排用餐的事先向分管办公室领导报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就餐,未经批准或干部职工个人来客由其本人承担。须在食堂外用餐的由局分管领导向局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才接待。
第六条 招待程序。坚持先批准登记后接待原则。接待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局长同意,填写派餐单,
202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企业包括:国家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行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帐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
20-2 磷肥产品实施细则
磷 肥 产 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8-02公布 2006-10-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