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问题与思考课后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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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课后题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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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答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和意义。

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这种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

公司的财产主要由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盈利积累和其他途径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来源,公司是其财产的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股东财产一经出资,即归公司所有。公司享独立的财产权,对其财产享有实际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2.如何理解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

(1)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公司只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不对公司债务负责;

(2)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公司的民事活动虽由相应管理人员实施,但不能因此而要求管理人员对公司债务负责;

(3)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虽与其他法人间有紧密联系,比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都是独立法人,其财产责任只能独立承担。

3.如何理解公司的社团性与对一人公司的承认?

公司就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传统公司法要求由2个以上股东组成,而这种由多数人组成的法律性质称为公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我国尊重一人公司在我国存在的事实,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社团性理

公司法论述题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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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原则及特别规定。 答:股东行使权的一般原则:“一股一票”和“多数资本决”。

按照资本平等原则,公司必须以出资为依据在股东间分配权利,实行权利按资分配的平等。股份作为资本的计量单位,同时成为计量股东权利的基本单位。就表决权的行使,则实行一股一票,数股数票。在有限责任公司,凡采取基数出资制或等额出资制的,第一基数出资或每一待客出资,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特别规定是: 第一,对表决权量上的限制。 第二,对表决权代理的限制。 第三,表决权行使的回避。

第四,类别表决。提请股东会表决的特定议案必须经特定类别股东同意,方能获得通过。 2、为什么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1.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会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并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操纵公司的股票价格,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自为股东,导致公司同时具备了“公司””股东”双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不清。 3、简评中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相关条款 【股份回购】中国对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分析 一、《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

公司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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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原则及特别规定。 答:股东行使权的一般原则:“一股一票”和“多数资本决”。

按照资本平等原则,公司必须以出资为依据在股东间分配权利,实行权利按资分配的平等。股份作为资本的计量单位,同时成为计量股东权利的基本单位。就表决权的行使,则实行一股一票,数股数票。在有限责任公司,凡采取基数出资制或等额出资制的,第一基数出资或每一待客出资,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特别规定是: 第一,对表决权量上的限制。 第二,对表决权代理的限制。 第三,表决权行使的回避。

第四,类别表决。提请股东会表决的特定议案必须经特定类别股东同意,方能获得通过。 2、为什么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1.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会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并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操纵公司的股票价格,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自为股东,导致公司同时具备了“公司””股东”双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不清。 3、简评中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相关条款 【股份回购】中国对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分析 一、《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

公司法期末问题汇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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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3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公司法修改对我国营商环境带来哪些影响?(投资环境、交易效率安全与秩序等)

4、2013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公司法修改对我国公司制度带来哪些影响?

我国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1)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公司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2)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3)取消企业年检制度 (4)放宽住所登记。

(5)建立年度经营信息制度。

我国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影响分析:

(1)认缴登记制动摇了法定资本制下注册资本所固有的价值功能。

公司从“资本信用”转化为“资产信用”。这一资本制度需要后续性的“严管”措施得以配套与跟进,若处理不好,难免再次遭受“皮包公司”危害之苦。

(2)认缴登记制对公司章程自律性的影响。

在认缴登记制下,公司股东的缴付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违法责任等均通过章程作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在认缴登记制下,与股东出资相关的问题由法定走向章定。

认缴登记制赋予了章程对股东出资自由的权利的同时,也给予对

公司的力量与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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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作业《公司的力量》观后感

公司与公司法

摘要: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形态,具有自身独特的发展背景和作用性质,在日常生活中担当着不可取代的角色。公司的产生决定了其专有的特点和运行方式;有限责任,投资权益的自由转让和公司的法人地位作为公司最为突出的三大特征,也是公司具有的优势所在。纵观百年来公司曲折向上的发展历程,我们对于公司的性质,发展趋势以及其优缺点渐渐有了一定的认识,加上如今知识,文化和创新等生产要素重要性的日益提升,以及世界全球化势不可挡的步伐,我们对公司的未来产生了更深的思考。公司的魅力何在,公司的魅力如何顺应时代变换,以及在以上思考之后如何确定公司法的定位,作为规范公司的法律,公司法如何发挥好自己的作用以达到促进公司完善和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我们认为,公司的一路走来的经验表明,公司的运作有其内在的机制和外来的约束,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规范既要有对公司历史的总结和学习也要有对公司未来去向的展望;既要考虑公司自身的性质特点,尊重公司营利性和有限责任性等特征,也要考虑全球化环境下对公司提出的新要求。公司的优势需要得到发扬,公司的缺陷需要逐步弥补。诚然,世界上没有绝对完善的制度,但面对公司这块大肥肉我们应该努力将它的利

公司的力量与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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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特点在公司法上的体现公司的力量观后感

商法作业《公司的力量》观后感

公司与公司法

摘要: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形态,具有自身独特的发展背景和作用性质,在日常生活中担当着不可取代的角色。公司的产生决定了其专有的特点和运行方式;有限责任,投资权益的自由转让和公司的法人地位作为公司最为突出的三大特征,也是公司具有的优势所在。纵观百年来公司曲折向上的发展历程,我们对于公司的性质,发展趋势以及其优缺点渐渐有了一定的认识,加上如今知识,文化和创新等生产要素重要性的日益提升,以及世界全球化势不可挡的步伐,我们对公司的未来产生了更深的思考。公司的魅力何在,公司的魅力如何顺应时代变换,以及在以上思考之后如何确定公司法的定位,作为规范公司的法律,公司法如何发挥好自己的作用以达到促进公司完善和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我们认为,公司的一路走来的经验表明,公司的运作有其内在的机制和外来的约束,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规范既要有对公司历史的总结和学习也要有对公司未来去向的展望;既要考虑公司自身的性质特点,尊重公司营利性和有限责任性等特征,也要考虑全球化环境下对公司提出的新要求。公司的优势需要得到发扬,公司的缺陷需要逐步弥补。诚然,世界上没有绝对完善的制度,但

公司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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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财产的哪一部分?( B )

A.利润 B.资本公积金 C.法定公积金 D.任意公积金公司

2.资本三原则中不包括( B )原则。 A.资本维持原则 B.资本增值原则 C.资本不变原则 D.资本确定原则

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是( D )。 A.20人 B.30人

C.40人 D.50人

4.下列选项中不是公司机关的是( D )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清算机构

5.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 )。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经理 D.监事会

6.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和丁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几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受理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80万元,不足发起人协议中规定的125万。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2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D )

A.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或乙或丁补足;

D.丙以

新加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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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

第十六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导言

第二节 公司成立及其后果 第三节 公司治理 第四节 公司权利的行使 第五节 股东的救济 第六节 公司股份

第七节 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 第八节 公司困境 第九节 公司解散

第一节 导言

16.1.1 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Cap50, 1994 Rev Ed)》(以下称“公司法”)。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Cap142,1994 Rev Ed)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的规制。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规制。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Cap289, 1994 Rev Ed)》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 应该注意的是, 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第二节 公司成立及其后果

设立公司的义务

16.2.1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

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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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摘要: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是与公司关系最密切的两类利益群体,公司法对股东的权利和法律地位有着这充分的肯定,而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却缺乏积极有效的手段。基于此本文对在对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我过公司法对债权的现行保护制度,并对保护债权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设想。

关键词:公司债权人论文,法人人格否认论文,信用 一、公司债权人保护之必要性论文

现代社会企业获得资金的途径要主要有两条:一是股权融资;二是债权融资。一般来说,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是直接的股权融资,而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是直接的债权融资。当企业初具规模,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企业的资产规模也迅速扩张,企业可供抵押的资产也随之增加,这就为企业采取债权融资创造了条件。在债权融资条件下,必然要涉及到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以使债权人能放心的投入资金。

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我们所说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是要保护其求偿权,保障其求偿的途径的多样和畅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16条规定:公司的累计

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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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

摘要: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以来,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便成为了最为热点的问题,这与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阶段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实缴制息息相关,有人认为新《公司法》虽然降低公司成立的门槛,大大激活了市场活力,但是对应的债权人配套措施并不全面,从而带来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每一项制度的产生必定是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新鲜制度的确立,纵然一时不会规定的那么细致、全面,但是不能因为新制度本身会存在的一些疏漏去否认该新制度的价值,众所周知,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在原有制度上作出相应变更和完善,因此,对于《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登记制度由原来的实缴制变更为目前的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影响问题是很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学习者深思的,不能一棒子打死,说一项制度是好或是坏,应当尽量从更多角度去剖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措施。这篇文章笔者将从本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前后登记制度对比、修改后的积极影响、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登记制 债权人利益 保护 一、 新《公司法》修改背景

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