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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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2006-10-2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7月1日
关于发布《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60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4〕10号通知的要求,由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铁路工程抗震设计
规范》GBJ111—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铁道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
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我部(79)基技字6号和(79)基技字94号文的要求,由我部第一勘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1977年发布的部标准《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试行)进行修订,于1984年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4〕10号的通知要求,本规范列入国家标准制订计划中。规范编制组在编制过程中,认真总结了原规范试行以来的经验,组织了专题的科学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本规范在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后,
于1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
第1章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 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 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 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2.2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 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前言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4. 其他修改8~9条,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本.doc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最新版
第1 章总则
第1.0.1 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
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 1.0.3 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24m 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二、建筑高度超过24m 而未超过100m 为高层办公建筑;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m 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 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
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 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
第 2.1.1 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 2.1.2 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
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 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
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2.2 总平面
第 2.2.1 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说明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1
1总则
1.0.1 我国处于世界两大地震带即环太平洋地震带和亚欧地震带之间,是一个强震多发国家。我国地震的特点是发生频率高、强度大、分布范围广、伤亡大、灾害严重。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发生过六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根据1990年国家地震局公布的我国地震烈度基本区划图,我国地震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地区面积达31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近1/3。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外发生的强烈地震,不仅造成了人员伤亡,而且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突发的强烈地震使建设成果毁于一旦,引发长期的社会政治、经济问题,并带来难以慰籍的感情创伤。公路桥梁是生命线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震救灾中,公路交通运输网更是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减轻次生灾害的重要环节。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对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具体规定。在此期间,国内外桥梁抗震技术有了长足进展,而且,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桥梁抗震设计规范。因此,在广泛吸收、消化国内外先进的桥梁抗震设计成熟新技术基础上,首次编写我国《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供城市桥梁抗震设计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203-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Specificatins for seismic 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 1997-08-04发布 199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的通知 水科技[1997]439号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SL203-97.原《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10-78同时废止. 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本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1)水规设便字第35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203-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Specificatins for seismic 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 1997-08-04发布 199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的通知 水科技[1997]439号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SL203-97.原《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10-78同时废止. 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本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1)水规设便字第35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
2018抗震设计规范地震设防烈度表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
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本附录仅提供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以下简称 “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以下简称“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以下简称“分组”)。
A.0.1 北京市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 8度 0.20g 第二组
A.0.2 天津市
烈度 8度 7度 加速度 0.20g 0.15g 分组 第二组 第二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滨海新区、宁河区 西青区、静海区、蓟县
A.0.3 河北省
烈度 7度 7度 加速度 0.15g 0.10g 分组 第一组 第一组 辛集市 赵县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井陉矿区、裕华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井陉县、正定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晋州市 灵寿县 行唐县、赞皇县、新乐市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 石家庄市 7度 0.10g 第二组 7度 6
高速铁路路基设计规范
6路基
6.1一般规定
6.1.1路基工程应加强地质调绘和勘探、试验工作,查明基底、路堑边坡、支挡结构基础等的岩土结构及其物理力学性质,查明不良地质情况,查明填料性质和分布等,在取得可靠地质资料的基础上开展设计。
6.1.2路基主体工程应按土工结构物进行设计,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
6.1.3基床表层的强度应能承受列车荷载的长期作用,刚度应满足列车运行时产生的弹性变形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要求,厚度应使扩散到其底层面上的动应力不超出基床底层土的承载能力。基床表层填料应具有较高的强度及良好的水稳性和压实性能,能够防止道砟压入基床及基床土进入道床,防止地表水侵入导致基床软化及产生翻浆冒泥、冻胀等基床病害。
6.1.4路基填料的材质、级配、水稳性等应满足高速铁路的要求,填筑压实应符合相关标准。
6.1.5路堤填筑前应进行现场填筑试验。
6.1.6路基与桥台、横向结构物、隧道及路堤与路堑、有砟轨道与无砟轨道等连接处均应设置过渡段,保证刚度及变形在线路纵向的均匀变化。
6.1.7路基工后沉降值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地基处理措施应根据地形和地质条件、路堤高度、填料及工期等进行计算分析确定。对路基与桥台及路基与横向结构物过渡段、地层变化较大处和不同地基处理措施连接处,应采取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时间: 2003-12-29 10:44:11 | [<<] [>>]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TJ 11-78
主编单位: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筑委员会
实行日期:1 9 9 7 年 8 月 1 日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78)建发设字第468号
在唐山地震后,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4进行了修订,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为全国通用设计规范,自一九七九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各单位在实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良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交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由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一九七六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要求,由我院会同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对原《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4(试行)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贯彻执行“地震工作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领导干部、工人和技术人员的三结合,
总结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