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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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
条例》调查问卷(从业者篇)
亲爱的“三小”从业者: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自2017年6月1日实施。为了解《条例》实行情况,请您根据实际填写该问卷。感谢您的支持,感谢您对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所做的贡献!
第一题:您从事什么食品业态工作?
1.小作坊( ) 2.小餐饮( ) 3.食品摊点( ) 第二题:您所在的小食品业态有几名从业人员?经营(生产)的食品品种有哪些?
第三题:我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 )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 )制度。(单选)
1.许可、备案( ) 2.登记、备案( ) 3.许可、登记( ) 第四题: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经营者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 )个月。(单选)
1. 3( ) 2. 6( ) 3. 9( ) 4. 12( )
第五题: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 )年。(单选) 1. 1 ( ) 2. 2( ) 3. 3( ) 4. 4
湖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林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湖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林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五章 食品摊贩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但是,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
中国民族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抽查复审办法
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抽查复审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标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52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简称省局)对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简称市局)受理并审查合格报送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实行抽查复审制度。其中书面复审比例为100%,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三条 省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其开展抽查复审工作情况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条 省局对各市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书面复审重点是:
(一)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所列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内容是否能够体现企业具有必备条件;
(二)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有效; (三)现场审查表、审查报告是否合理、完整、规范; (四)发证检验报告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五)国家总局规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五条 材料书面复审重点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即为材料审查不合格。省局将该申请材料退回市局。因材料复审不合格被退回的,市局应当立即组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系统2008年下半年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办[2008]6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8.08 【实施日期】2008.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2008年下半年纠风
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食药监办〔2008〕68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2008年下半年纠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八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1 / 2
2008年下半年纠风工作要点
2008年下半年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纠风工作,紧紧围绕省委 “两创”总战略,按照省局党委坚持“五个监管”、奋力打造“三区”、确保“两个安全”的目标要求,根据今年全省纠风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2008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系统2008年下半年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办[2008]6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8.08 【实施日期】2008.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2008年下半年纠风
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食药监办〔2008〕68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2008年下半年纠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八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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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下半年纠风工作要点
2008年下半年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纠风工作,紧紧围绕省委 “两创”总战略,按照省局党委坚持“五个监管”、奋力打造“三区”、确保“两个安全”的目标要求,根据今年全省纠风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2008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
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臵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
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臵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
浙江省白酒生产企业名录162家
网址 http://www.chinaiic.cn
浙江省白酒生产企业名录2016最新162家
《浙江省白酒生产企业名录2016最新版》全面汇总了截止到2016年浙江省162家白酒生产企业信息,覆盖率达100%。名录信息通过呼叫中心等多渠道调查核实。该名录定期更新,删除已注销企业信息,增加新注册企业信息,保证名录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序号 1
企业名称
台州市宁溪糟烧酒业有限公司
省 浙江省
市 台州市
区县 黄岩区
详细地址 飞跃村
邮政编码 主营业务 318026
白酒酿造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
磐安县灵泉金樱子酒业有限公司
3 4 5
浙江黄岩宁溪酒厂(普通合伙) 杭州淳安千岛湖荞麦酒厂 余姚市世奇缘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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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 淳安县 余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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