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修正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修正”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修正”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修正”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4-12-01 实施日期:2015-01-01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2014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非机动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案)》910928施行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案)
发布日期:2006-06-07 文章点击数为:34 字号:[大] [中] [小]
(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房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自然人)。
第四条 成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沟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所辖城区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持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和拆迁安置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 2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4年10月12月 成价费〔2004〕2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4年10月12月 成价费〔2004〕2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
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都府办发〔2008〕11号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
(一)各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利用新都电视台、《新都资讯》和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第一季度由区房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在黄桷树广场设点宣传《条例》。
— 1 —
(二)各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条例》的培训,通过短期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区房管局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在辖区范围内选择3-5个物业小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条例》进小区的宣传活动,将政策宣传到户,使业主深入了解并自觉遵守《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成府发8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成府发[2007]87号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8月10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07年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学习好、宣传好《条例》精神
《条例》是继2007年3月全国人大颁布《物权法》后,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物权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其颁布施行是我市加快物业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和谐社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条例》的
2018-2019-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易修改word版(15页)
2018-2019-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易修改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201X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X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和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沙石、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建
2014成都市工业用地修正体系
成都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区位修正因素说明表
指标标准 影响因素 优 有铁路专用线、道路体系完善,通道 度高 一环路内 国家级工业区、开发区 / 较优 一般 较劣 劣 道路体系不完善,通道 度差 三环路外郊县 独立工矿点 交通 便捷度 道路 通达度 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保障度 产业聚集度 有主干道通过 有次干道通过 有支路通过 区域因产业聚素 集规模 环境质量优劣度 规划条件 基础设施完善度 一环路和二环路之间 市级 工业区 二三环路之间 区级 工业区 三环路外城市中心区 工业小区 污染状况 / 无污染 轻度污染 污染源 土地利用 类型 / / 工业区 限制工业发展区 严禁工业 发展区 物业类型 总部经济 高新技术产业 一般传统产业 / / 面积过大,闲置严重,面积小,对企业布局有严重影响 有严重影响 宗地面积 个 别 因 素 / / 面积过大,存在闲置;对企业布面积小,对局无影响 企业布局有影响 对规划 无影响 有一定影响 宗地形状 / / 地形状况 / / 有一定起平坦, 起伏很大, 伏,起伏1-5起伏<1米 起伏>5米 米 其他情况 对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有特殊影响的因素加以修正 备注:1、轻度污染:指快速通道、立交桥等造成的噪音1>
《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
(三)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专业的保护机构(组织),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