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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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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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案例集锦~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 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 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

担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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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担保法案例分析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 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 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

限作为变动,

担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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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10月18日,一审原告贺兰支行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称,2007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由原告给被告宽代公司贷款200万元,期限十二个月,月息8.2125‰。抵押物为被告烨达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固原市试验区建业路的土地使用权、厂房;保证人为烨达公司、宋志敏、李淑萍、陶立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发放后,因被告宽代公司现经营停止,宋志敏涉嫌职务侵占,去向不明,保证人烨达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按期偿还贷款已存在较大问题。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该事实符合解除借款合同的条件,

原告故请求判令:1.依法提前解除原告与被告宽代公司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宽代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5万元、利息59824.51元(截止2007年10月9日)、律师代理费3万元,合计2009824.51元及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如被告宽代公司不能偿还贷款本息,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烨达公司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烨达公司、宋志敏、李淑萍、陶立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被告宽代公司、宋志敏辩称,2007年7月宋志敏外出追债,并未逃逸,如追回外债就可归还

担保法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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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 7万元购买此房。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l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 问:(1)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的所有权? (2)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

案例二、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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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双方约定,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块空白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担保,双方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在该片土地上建设商用楼房,并将该楼房出租给若干个体户。后甲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此时,楼房租赁合同也已到期。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2000,83)关于甲公司在该土地上建设商用楼房的行为,正确的说法是()。

A.该行为无效,因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处置、变更抵押物

B.该行为有效,因为抵押人可以依法使用抵押物

C.该行为效力未定,在抵押权人追认后有效

D.该行为无效,因为抵押人无权使用抵押物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设定抵押权之后抵押物的使用。《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之后的抵押物没有转移占有,抵押人可以正常使用但不能任意处分,抵押土地之上建设商

担保法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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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双方约定,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块空白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担保,双方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在该片土地上建设商用楼房,并将该楼房出租给若干个体户。后甲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此时,楼房租赁合同也已到期。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2000,83)关于甲公司在该土地上建设商用楼房的行为,正确的说法是()。

A.该行为无效,因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处置、变更抵押物

B.该行为有效,因为抵押人可以依法使用抵押物

C.该行为效力未定,在抵押权人追认后有效

D.该行为无效,因为抵押人无权使用抵押物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设定抵押权之后抵押物的使用。《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之后的抵押物没有转移占有,抵押人可以正常使用但不能任意处分,抵押土地之上建设商

担保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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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担保法司法解释英文

(Adopted by 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t its No.1133 Conference on September 29, 2000)

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the correct application of the Guarante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Guarantee Law"), based o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experience,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s have been made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while the people's courts are handling the guarantee disputes .

Part IInterpretation of General Pri

担保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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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5.06.30

【生效时间】 1995.10.01

【时效性】 有效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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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的担保法 普通担保法与特别担保法 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合同关系 《担保法司法解释》: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1、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2、担保法规定的方式) 三、担保法的地位 担保法与民法通则 担保法与物权法

担保法与其他民商事法律 四、担保法的意义 (一)保障债权实现

(二)促进资金流通商品流通 (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 五、担保法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权利能力平等 (2)地位平等 (3)平等协商 (4)平等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1)设立自愿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担保内容自由 (4)选择担保方式自由 (三)公平原则 (1)设立公平

(2)担保权行使公平 (3)责任承担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 (1)设立诚信 (2)行使诚信

第二节 担保的含义和方式 一、担保的含义和特点 (一)担保的含义 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二)担保的特点

1.特定性(债权人和标的) 2.效力补充性

3.从属性(成立、消灭、处分) 二、担保方式的概念和分类 (一)担保方式的概念 担保方式法定

(二)担保方式的分类

1.典型担保与

担保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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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对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理解适用

对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理解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实践中产生这样的问题:如果主合同期满,那么抵押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在15日内提起诉讼。而如果主合同期未满或者离主合同期满还有很长时间,那么抵押权人就无法起诉。因为抵押权人同时是债权人,债权人在主合同期满前依法不能要求兑现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因为没有起诉的权利,不能在15日内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这样的话,《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就无法实现其立法目的。其实,《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是融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一体的司法解释,应该将其理解为特别规定而优先适用。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的财产保全案件必须成为一个独立的案件。 值得探讨的是关于这类案件作为独立案件存在的合法性及技术性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此类案件能否作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