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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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3月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主要规范对象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4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担保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管理,防范.控制和化解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的设立系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经注册后再开展业务。
第二条 本公司采用公司形式运作,将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保证
经营和管理系统的高效运作。
第三条 本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
策,并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四条 本公司将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自身业
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五条 本公司收取担保费将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
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六条 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本公
司担保责任余额将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
第七条 本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是:银行信用社贷款、合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03月11日 11: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 中 小】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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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3.38 0.60% 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运作规范、严控风险、创新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建立浙江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审批。
第六条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重大监管事项,维护金融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03月11日 11: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 中 小】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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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3.38 0.60% 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
公司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卫生管理办法。
一、加强宣传,在全公司形成“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二、公司综合部作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三、公共区域卫生责任划分
按照“谁的区域谁包管,谁污染谁清理,员工不良行为由主管者负责”的原则,对公司公共区域卫生责任区划分如下:
(一)生产区
1、二车间东侧3米内(绿化带以里)卫生由仓管部负责;
2、三车间西侧3米内(散水与道路接缝以里)卫生由仓管部负责;
3、储油罐周边2米范围内卫生由生产部负责;
4、其余区域卫生由综合部负责。
(二)生活区
1、南侧道路、北侧过道卫生由办公室负责;
2、东侧过道卫生由质检部(化验室)负责;
3、停车场、绿化带、摩托车棚、洗手间、垃圾池卫生由综合部负责。
(三)办公楼
1、一楼西侧走廊卫生由采购部负责;
2、二楼西侧走廊卫生由财务部负责;
3、一、二楼东侧走廊、会议室、楼梯、卫生间、二楼西侧平台卫生由综合部负责。
(四)室外公共区域卫生死角由综合部负责。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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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
xx公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 人力资源管理-人事管理-002
天博(集团)公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办公室通知(2004)第7号 版本号:1.0
为使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人员管理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职责
1、办公室:负责集团所有人员的劳资、档案管理,负责集团所有人员出入手续的办理;负责协议工的招用工作;负责定期汇总上报集团所有人员信息资料;负责跨经营单位人员的岗位调整;负责集团各经营单位人员的岗位工资的备案管理工作。
2、人力资源部:负责专科以上人员及各类专业人员的招聘工作,负责组织签订招聘人员的各类协议等工作。
3、各经营单位企划:负责所在经营单位人员的考核鉴定,负责组织进行招聘(用)人员的培训,负责所在经营单位人员试用期(培训期)满后的考评鉴定,负责所在经营单位人员三工转换所需资料的提供和审核,负责所在经营单位人员内部岗位、工资调整工作。 第二条、新录用人员的管理
一、用人申请: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由经营单位提报用人计划,由经营单位负责 人直接转总经理(厂长),经经理(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录用人员的时机和数量,办公室(人力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