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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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客观真实、规范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本办法规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依照本办法取得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但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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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免费办理,任何单位和个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20130107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楼宇转让,推进市场配置产业空间资源,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楼宇(含本办法实施前兴建的工业楼宇)的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楼宇,是指在工业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含研发)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工业楼宇的转让,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属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我市其他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政策适用范围的工业楼宇的转让,按照《决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划拨或出让工业用地上已合法建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除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另有规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整体转让。
第四条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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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或未明确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不得分割转让,但具有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1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具有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重点学科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步伐,切实提高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竟争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经深圳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认定,学科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学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综合实力,在深圳市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或优势,通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学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项目、重点软科学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五个类别。重点学科主要面向三级医院有正式编制的学科,突出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特色专科主要面向二级医院的专科,方向在于特色和创新;重点项目主要针对多学科交叉联合攻关的合作项目;重点软科学研究中心主要面向卫生管理方面政策研究;重点实验室针对基础和实验应用研究,侧重解决临床实际问题。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学科调整、淘汰增补等需要,按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编号:___________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建设项目用水节水工作,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深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政府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贸易工业、国土与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水务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和措施。
供水企业应当协助水务主管部门做好供水辖区内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水节水建设原则】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的原则利用水资源,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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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
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符合水源、供水、节水和水质发展等专业规划。
第四条【用水节水设施使用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1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具有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重点学科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步伐,切实提高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竟争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经深圳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认定,学科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学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综合实力,在深圳市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或优势,通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学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项目、重点软科学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五个类别。重点学科主要面向三级医院有正式编制的学科,突出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特色专科主要面向二级医院的专科,方向在于特色和创新;重点项目主要针对多学科交叉联合攻关的合作项目;重点软科学研究中心主要面向卫生管理方面政策研究;重点实验室针对基础和实验应用研究,侧重解决临床实际问题。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学科调整、淘汰增补等需要,按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
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北京法律援助解读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深圳市医师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16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15日
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医师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各类别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
第四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
《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
《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为建成信息共享、服务全面、监管有力的住房租赁平台,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我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问题1:为什么要出台这个《办法》?
答:首先,是坚持住房居住属性,落实深化住房改革制度相关政策的必然要求。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明确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基本定位,提出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39号文”、住建部等九部委“建房153号文”等提出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要求。因此,加快建设住房租赁平台,出台相应的《办法》是坚持住房居住属性,贯彻落实深化住房改革制度相关政策的必然要求。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其次,是落实中央及我市关于实行租购并举、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我市租赁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内容。2017年9月22日我市颁布“深府6号文”),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文件
深宝府〔2008〕1号
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
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保障宝安区城市基本生态安全,妥善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根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以保护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为核心,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格管理的原则,简化程序,加快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以下简称“线内”)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生态线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工作的开展与协调,负责跟踪、监督有关工作的落实,受理相关投诉和信访。
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建立专项基金,推动社会公益基金会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社会公益基金会事业为目的,在社会公益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社会公益基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该专项基金分为独立基金与公共基金。
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且有限定性资助指向的基金。独立基金的起设额度为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公共基金是指由众多捐赠人零散捐赠、积少成多而构成的基金 第六条 独立捐赠人对所捐设的专项基金享有冠名权。
第七条 所有捐赠人向社会公益基金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之独立基金,社会公益基金会与独立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 (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 (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