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和分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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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分级
为规范我院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根据国家卫生部颁布的《抗菌药物临
三级进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①非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②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③特殊使用级:指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分级管理
①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②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③医院通过微机系统对各级取得相应资格的医生处方权进行限定。
三、分级使用
①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样本送检率≥30%,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微生物送检率≥80%。
②临床医师根据诊断和患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和《 处方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和《 处方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
湖南省抗菌药物分级目录(2012版)
关于印发《湖南省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湖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现印发
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录》共收录临床常用的146个抗菌药物品种。涵盖了《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及《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等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不包括抗结核病药、
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
二、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目录》及有关要求,对本机构现有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及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进行梳理,调整制定本机构新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及临床应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进一步提高抗菌药物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减缓细菌耐药的发展,提高我院临床治疗水平,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抗生素分级及使用权限: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和“限制使用”两类分级管理。
1、非限制使用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具体药物如下:
(1)抗生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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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成抗菌药
(3)抗感染植物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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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抗病毒药
2、限制使用
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患者需要使用时,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具体药物如下:
一、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药物,但
仅限于1天用量,次日必须有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4.3.3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表(抗生素)
盐津县中医医院抗菌药物
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分级管理
1.“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
2.“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须经抗感染或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 3.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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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表(抗生素)
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
湖南省抗菌药物分级目录(2012版)
关于印发《湖南省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湖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现印发
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录》共收录临床常用的146个抗菌药物品种。涵盖了《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及《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等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不包括抗结核病药、
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
二、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目录》及有关要求,对本机构现有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及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进行梳理,调整制定本机构新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及临床应
《黑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2-08-06 来源: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医发〔2012〕429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
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共收录临床常用178个抗菌药物品种,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中国国家处方集》、《黑龙江省药品处方集》、《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黑龙江省三级医疗机构购用抗菌药物品规备案目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医务科核心制度)
邢台医专第二附属医院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避免和减少细菌耐药性,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文件《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冀卫医〔2008〕4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根据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本地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1、“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抗菌药物):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
古路镇卫生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古路镇卫生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贯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加强医院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根据医院用药目录和用药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疗效和安全性、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
2.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鉴于此类药物的抗菌特点、安全性和对细菌耐药性的影响,需对药物临床适应证或适用人群加以限制,价格相对较非限制类略高。
特殊使用:包括某些用以治疗高度耐药菌感染的药物,一旦细菌对其出现耐药,后果严重,需严格掌握其适应证者,以及新上市的抗菌药,后者的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尚不多,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相对较高。 3.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
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 4.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