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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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政府
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
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于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
目跟踪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使项目审计监督权,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五条、 跟踪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
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市发改、财政、建设、房产、国土、水利、规划、交通、
招标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协
助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
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 <“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程序暂行办法》以及《“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投入方式包括: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软件产品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 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苏府〔2009〕8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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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交
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
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政府服务外包,创新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品质,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政府服务外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服务外包(以下简称服务外包),是指行政机关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后勤服务等技术性劳务类事务,委托给具备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包商)履行,并支付相应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服务外包,应当遵守民法通则、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任何符合条件的承包商都可以参加服务外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61号
市政府令第161号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
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
(三)政府(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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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 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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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8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
某县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政〔2004〕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13﹞**号)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政 2004 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13﹞**号)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城建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含党政群等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借贷、对外合作等融资方式筹集安排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提高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实行项目公示制度。 第五条 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概算会审制度。项目建设积极推行代建制。在施工过程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委派财务总监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发改委、财
宜宾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宜宾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和廉政建设,节约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接受审计监督,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或专项建设基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回购的投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三)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