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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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监发[2010]11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
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
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监发[2010]11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
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
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监发[2010]11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
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
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监发[2010]11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
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
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监发[2010]11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
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
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监发[2010]11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
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
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监发[2010]11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
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
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监发[2010]11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
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
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2010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监发[2010]11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银监发[2012]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