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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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农民
有关拆迁资料
国土资源部:今后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农民(政策解读)
2010年08月01日00:00 来源:人民网
■同一区域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到位 ■应在实施拆迁前妥善安排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
征地补偿标准普遍提高20%—30%
对于《通知》中提及的征地补偿新标准,朱留华阐释,征地补偿新标准指的是各地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新标准的实施使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更加合理,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式。其中,征地统一年产值是综合考虑一定区域内农用地的年产值来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综合考虑一定区片范围内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这次补偿标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另外,体现了同地同价的原则。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民,防止截留、挪用
《通知》指出,征地补偿费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到位。为了保证农民能够得到自己的征地补偿费,首先,要求
有关拆迁资料
建设项目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
衡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附表I
衡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1)
单位:元/亩
衡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
(零星果树类)
单位:元/株
说明:表中未列项目参照同类标准。
衡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3)
(零星果树、经济林类)
单位:元/株
说明:表中未列项目参照同类标准。
衡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4)
(零星树木、竹类)
单位:元/株
说明:房前屋后零星树木是指合法住宅房前地坪边沿线和屋侧、屋后滴水线处推10米范围的果树、树木。在30株以内的按实计数,超过30株的按30株计数;其他土地零星树木超过30株的,不按零星树木补偿。认定为花卉苗木,已成林的只计算砍伐工资或移栽工资。
表中未列项目参照同类标准。
附表Ⅱ
衡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其他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
浙江占用水域补偿费通知2008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
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96号
省水利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4号令)的规定,现
就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未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
施,占用水域面积不能达到占补平衡的,均应交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或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见附件三。各地按相对应的市、县分类(见
附件四),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征收主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临时
性建设项目的占
绿化补偿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复)
杭政发[1996]123号
关于同意调整临时借用绿地等
补偿标准的批复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文局:
市园文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要求调整临时借用绿地等补偿标准的请示》(杭园文[1996]92号)悉。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绿地管理,巩固和发展城市绿化成果,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的请示意见,调整《杭州市临时借用绿地补偿费标准》、《杭州市绿化及绿化设施补偿费标准》、《杭州市绿地易地补偿费标准》。希接文后抓紧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执行。
此复
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
1
杭州市绿化及绿化设施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元/平方米) 绿地 级别 绿地内容 主要道路两侧公共绿地 栏杆围护的绿地 有砌坎花二 坛、有围护的绿地 三 一般绿地 说明:
1、本表为经批准占用绿化设施的补偿标准。
2、本补偿标准,包括绿化建设费、历年养护费等,不包括乔木及园林设施补偿费。
3、墙面绿化按墙面绿化实际覆盖面积计算。
4、一级绿地的栏杆指铁、石、水泥预制等;二级绿地中的有围护指有示意性的保护设施。
5、凡经审批占用现有绿地的,除须支付绿化补偿费外,尚须按占一补二标准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补偿绿地面积及承担相应的绿化费用。
6、未经审批擅自占用现有绿地、规划绿地的
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 - 图文
《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颁
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国家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等规定,近日,《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14〕58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相继颁布施行。该《办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出台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水土资源、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式。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水利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征收。
《办法》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分成比例。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2:1: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
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7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
的批复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黑价联字〔2009〕27号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占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请示》(黑林函[2009]76号)和《关于继续执行黑森联〔2008〕2号文件的请示》(黑森资管〔2009〕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凡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项目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除将砍伐的林木交林木所有权利人外,应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参照征、占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征用或占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安置费用:
(一)林地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二)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为每亩1500元。
(四)征、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范围内,每平方米有多株高度在1.3米以下树木的,按一株计算。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林地补偿费
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7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
的批复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黑价联字〔2009〕27号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占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请示》(黑林函[2009]76号)和《关于继续执行黑森联〔2008〕2号文件的请示》(黑森资管〔2009〕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凡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项目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除将砍伐的林木交林木所有权利人外,应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参照征、占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征用或占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安置费用:
(一)林地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二)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为每亩1500元。
(四)征、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范围内,每平方米有多株高度在1.3米以下树木的,按一株计算。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林地补偿费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时间: 2006-11-23 17:32:51 | [<<] [>>]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作者:张剑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规模处于不断的高速扩张的进程之中。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居环境日益改善,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便捷、更舒适,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这一切都需要对我们生活的城市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划、改造。城市改造需要的道路拓宽、建设广场、新增绿地、搬迁市区工业企业等等问题都会涉及到原有居民、企业的拆迁安置问题。本文针对在城市改造拆迁安置过程中,对企业所收到拆迁偿款事项,从会计及税务方面进行分析。
目前,城市改造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城市改造的搬迁安置,具体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将拆迁安置的土地先行收回进行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再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此模式下,城市的拆迁改造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
城市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
标准的批复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
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