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股实债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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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简析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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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股实债的界定

明股实债是一种创新型的投资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为“表面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其与传统的纯粹股权投资或债券投资的区别在于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形式上是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本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名股实债”的投资方式已被私募基金或信托公司广泛运用于房地产投资领域,表示当前存在现实需求,即“债权人”的固定收益和安全退出需求。不管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已经出现了。通常是通过回购安排和定期分红约定实现的。

41号公告将符合条件的“名股实债”投资,称之为“混合性投资”,并首次明确了“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规则。根据41号公告,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才能适用“混合性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则:(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从技术的角度,如果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就不能适用41号公告规定

名股实债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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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股实债的界定

明股实债是一种创新型的投资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为“表面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其与传统的纯粹股权投资或债券投资的区别在于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形式上是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本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名股实债”的投资方式已被私募基金或信托公司广泛运用于房地产投资领域,表示当前存在现实需求,即“债权人”的固定收益和安全退出需求。不管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已经出现了。通常是通过回购安排和定期分红约定实现的。

41号公告将符合条件的“名股实债”投资,称之为“混合性投资”,并首次明确了“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规则。根据41号公告,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才能适用“混合性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则:(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从技术的角度,如果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就不能适用41号公告规定

关于封闭阳台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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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封闭阳台的法律依据 (关心封闭阳台的业主必看)

关于封闭阳台的法律依据(关心封闭阳台的业主必看)

一、建设部《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对封闭阳台的定义是“栏板以上全部用玻璃窗围闭的阳台。”因此,现行房屋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有关规定,对房屋阳台区分全封闭和未封闭两类。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阳台建筑面积:a.原设计的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b.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c.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女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面积;d.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二、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他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必要的添附、装饰、装修,是行使处分权能的一种表现,也就是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2.我们业主与与前期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非经双方协商的不平等、不

债务履行的抵充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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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的抵充

【民法理论】

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宗债务中,可能有附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附条件的, 也有未附条件的;有设定担保的,也有未设定担保的,等等。如果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消灭所有的债务,究竟选择消灭哪(几)宗债务,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有着不同的利害后果。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的民法都规定了一些具体规则。

在经济生活中,出现清偿抵充在所难免。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而债务人所为的清偿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债务人的履行,系抵充何宗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履行系清偿何宗债务,此指定为形成权,清偿人应向受领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在清偿人指定后,其不得随意撤回指定。如果清偿人没有指定,则可以依此顺序抵充债务:

债务中有已届清偿期和未届清偿期的,应尽先抵充已届清偿期的债务。 均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或者均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以债务无担保者或者担保最少者先抵充;担保相等的,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最多者尽先抵充;获益相等者以先到期的债务尽先抵充。 债务人因清偿获益相等而清偿期均相同者,各按比例抵充一部分。 【法律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消防维保法律依据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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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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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消防维保法律依据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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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拆防盗窗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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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防盗窗、雨棚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

危险。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

坏。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

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结论:防盗窗、雨棚与建筑物一起属私人所有,其所有权属私人,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政府)不得侵犯。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七条

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2.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景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2.套(单元)与公用建>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结论1:政府引用的“建筑物外墙范围属于公共区域”在该《规则》中找不到,建筑物外墙范围属于公共区域”是政府胡乱编造的。(划线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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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劳动合同既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项下双方的权益进行合意化配置和保护的法定依据。然而在劳动人事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不乐于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有的员工出于各种考虑自己本身也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基础,而是以开始事实上的用工为判定标准。用工可以是直接在企业从事实际劳动,也可以是到企业报到等间接准备活动。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劳动契约或无有效之劳动契约,而为劳务之给付,此种情形于劳动契约失效时最为常见。事实劳动关系状态的结束有多种形式,比如双方补签劳动合同,使得劳动合同覆盖整个事实劳动期间,明确期间权利义务归属。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

认定要件有三个: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主体适格;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相互关系,三是劳动者提供报酬性业务劳动。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分为两种类型:

民间借贷新规:对“明股实债”定性标准及法律后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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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对“明股实债”定性标准及法律后果的影响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或“新规”)第一条明确了该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也即,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仅限于部分资金融通行为,非资金融通行为不受其调整,理论上本不应受之影响。但是,该司法解释的实质影响范围却远远不止于第一条字面规定的范围,实务中涉及“明股实债”之定性争议的投资行为即属于字面之外受新规影响的典型。

“明股实债”,亦称“名股实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投资模式创新的产物,其判断一直属于实务难点。投资行为一旦被定性为“明股实债”,即确定本质属于资金融通行为,除非属于有资质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否则将落入民间借贷之范畴,从而受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制。随即,4倍LPR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职业放贷一律无效等规定,都与其建立关联。更重要的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之一系金融监管的逐步加强,原本对“

2019武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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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总有一些矛盾有时候会激化到离婚这一步,当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那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分割有什么依据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依据2019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夫妻离婚法定理由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以不予受理为原则,但对于要求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同居关系,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二谈谈以矿权出资入股的法律依据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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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以矿权出资入股的法律依据和实务

一、以矿权出资入股的法律依据

矿权出资,是将矿业权折价,注入公司作为注册资本,出资者由此取得作为对价的股份,享有股东权益。一方面,矿业权出资作为一种矿业权市场运作的流转方式需要在矿业立法中有所体现,另一方面矿业权作为出资标的物用于出资必须被公司立法所准允。

尽管《矿业资源法》和相关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能否以矿权出资,但已经为的以矿权的出资提供了可能性和留有空间。该法在矿权流转中有“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内容。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中,也没有矿权可以用于出资的明确规定。《公司法》第27条和第83条放宽了对公司的出资形式的限制并且规定了可用以出资的标的物的条件,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未明文规定矿权可以出资入股。那么矿权出资的依据在哪里呢?这应该归入上面提到的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中,这样矿权出资入股有了法律上的依据。此外《公司法》取消了股东出资方式的比例限制,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仅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一规定也为允许矿业权“作价出资”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