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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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皖政办〔2010〕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严格建设标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
(AQ1049-2008)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3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安全核准或备案)—设计及审查—开工备案—项目施工—联合
试运转—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皖政办〔2010〕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严格建设标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
(AQ1049-2008)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3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安全核准或备案)—设计及审查—开工备案—项目施工—联合
试运转—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
(矿山安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考试题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安六铁路4 标项目部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考试题
单位: 姓名: 职务: 分数: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函〔2017〕310号,并于( )起实施。
A.2017年12月1日 B. 2017年12月31日 C.2018年1月1日
2.根据《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转包和违法分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问题检查处理不力,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 )。
A.特别重大责任 B.重大责任 C.较大责任
3.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要求,在建设行为方面出现三类红线问题,可视情节严重,各建设单位(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A.半年-2年 B.1-2年 C.1-3年
4.CFG桩的桩身完整性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检测机构按总桩数的( )抽样检验,且不少于3根。
A.10% B.20%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试题库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培训考试试题库
一、单选题(共30题)
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函〔2017〕310号,并于( c )起实施。
A、2017年12月1日 B、2017年12月31日 C、2018年1月1日
2、按照《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质量安全红线问题包括( b )两个方面。 A、偷工减料、转包和违法分包 B、工程实体、建设行为 C、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3、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要求,在建设行为方面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转包和违法分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三类红线问题,可视情节严重、各建设单位( b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A、0.5-2年 B、1-2年 C、1-3年。 4、在工程实体方面出现七类红线问题,各建设单位在( a )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市场、计入“黑名单”;清洁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A、0.5年 B、1年 C、2年。
5、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承担着多条铁
安徽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安徽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安徽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旅游、国家保密、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组织前款规定的部门,建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情况,协调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规定
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一)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科研、军工企业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310号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 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 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 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 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 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对建设单位自查发 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 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 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
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建[1995]128号 【发布日期】1995-04-21 【生效日期】1995-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
建设项目物资催交检验管理规定
物资催交检验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督促供货商按照采购合同和计划规定的期限提供技术文件和完成设备、散材的制造,确保满足工程设计和现场施工安装的要求;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物资采购管理中检验程序,确保设备、散材的质量符合订货合同规定的要求,避免由于质量问题而影响工程建设,做好设备、散材的监造、检验和验证等工作,特制定此程序。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XX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物资催交检验的管理。 3.物资催交管理 3.1术语和定义
3.1.1 催交:指签订订货合同之后,买方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一方面督促供货厂商按期提交制造图纸和资料,以供买方确认,并按时返回供货厂商作为制造的依据。另一方面要督促、检查供货厂商的制造进度,确保按合同要求按期交货。
3.1.2 设备:指工艺装置和辅助公用设施中的生产设备,包括:工业炉、换热器、塔器、容器、机泵、特殊设备等。
3.1.3 散材:指各类工程材料的总称,除了工艺装置和辅助公用设施中的生产设备以外的其他各种设备、材料,包括电器设备和电器材料、仪表和仪表材料、管道、阀门、管件、钢结构、土建类材料以及绝热材料、涂料、防火材料等。
3.2职责 3.2.1采购中心
(1)负责组织采购单位根据订单制定催交计划,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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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法规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实施日期:2005.12.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