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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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8)川行终字第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赵家坡煤矿。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关口村。
法定代表人郑常芳,矿长。
委托代理人钟 浩,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芝成,四川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人民路北段24号。
法定代表人马 华,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才,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姜 洪,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赵家坡煤矿(以下简称赵家坡煤矿)因诉广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家坡煤矿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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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表人郑常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浩、白芝成,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强才、姜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3月,赵家坡煤矿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
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庚,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尖沙咀九龙广东道7 号新电信中心705室。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靡,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星澄路9 号青剑湖商业广场B-216 号。
法定代表人:张亦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计静怡,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海涛,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波,女,汉族, 1963 年1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仁德路100 弄32 号302 室,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苏州工
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
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庚,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香港迪亚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尖沙咀九龙广东道7号新电信中心705室。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靡,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星澄路9 号青剑湖商业广场B-216号。
法定代表人:张亦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计静怡,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海涛,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波,女,汉族, 1963 年1月24
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仁德路100 弄32 号302室,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香港迪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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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起诉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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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丽静。
委托代理人:时建中,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喜平。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山。
委托代理人:高秀萍,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云平,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士斌,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丽静为与被上诉人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海岸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殷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7日,原告彭丽静和被告梁喜平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王保山和王军师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就转让金海岸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丽静。
委托代理人:时建中,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喜平。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山。
委托代理人:高秀萍,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云平,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士斌,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丽静为与被上诉人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海岸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殷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7日,原告彭丽静和被告梁喜平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王保山和王军师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就转让金海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064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0640号
原告北京宏业超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风芳园1号楼6门102。
法定代表人鲍居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炜,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至诚利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0号院3号楼3门501。
被告保定市万汇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帅府胡同11号。
被告高碑店市白沟旺美佳超市,住所地高碑店市政府街西侧。
原告北京宏业超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诉被告北京至诚利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至诚公司)、被告河北省保定市万汇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汇源公司)、被告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旺美佳超市(以下简称旺美佳超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宏业超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炜到庭参加了诉讼。北京至诚利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万汇源商贸有限公司、高碑店市白沟旺美佳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业公司诉称: 北京至诚利商科技有限公司自2003年6月起擅自将我公司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宏业智能商业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可117
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二月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总 经 理: 王廷斌 副 经 理: 申安云 总 工 程 师: 樊国军 项目总经济师: 罗绍东 项目 负 责人: 范力强
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二月
参 加 编 制 人 员
专业 审核 专业负责人 主要设计者 熊艳 李晓亮 蒋明仙 郝琴军 陈鸿鹄 陈丽华 总图 建筑 结构 电气 给排水 经济
李祖永 王磊 朱美玲 杨学武 钱 江 吴丽娅 陈雪松 朱美玲 朱美玲 杨学武 钱 江 吴丽娅
目录
第一章 总论 ............................................................................................ 1 1.1 项目概况 .................................................................................
郑江与李芬离婚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海民初字第60号
原告郑江,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10108198004120056,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阳光小区507号,联系方式:15192595412
委托代理人:刘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芬,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20101 198307031569,北京市花旗银行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阳光小区507号,联系方式:13298745658
委托代理人:李慧,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江与被告李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华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振,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3月18日,我与被告在北京办理了结婚手续。结婚后,双方仍然处于两地分居状态,2003年底,在我的帮助下,被告进入了北京市花旗银行,成为了该外资银行的一名职员。自此,我与被告开始居住在了一起。起初,二人世界的生活让双方都感到幸福不已。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发现被告有严重的疑心病。我所在的总行时常加班,所以常常深夜才回家,起初被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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