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和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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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监狱王猛玩忽职守案辩护词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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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监狱王猛玩忽职守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所受被告人王猛妻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猛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经会见、阅卷及今天庭审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猛犯有玩忽职守罪,定性准确,罪名成立,故做有罪从轻辩护。以下辩护观点愿与公诉人商榷。

一、公诉机关指控王猛严重不负责任,不带头认真执行《情亲团聚、共餐管理制度》、《分押、分管、分级处遇制度》的部分情节与事实不符。

1、被告人王猛确实存在没有准确掌握、核实王东的分级处遇而为严管犯王东办理共餐的事实,但这只是被告人王猛个别工作上的疏忽大意,不是他一贯的工作态度。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猛为罪犯王东办理过两次共餐,即2014年7月18日和2014年10月29日,其中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王猛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王东与贺某某办理了共餐。本辩护人阅卷时也发现,卷内确实没有2014年7月18日共餐的审批手续,但有监听记录。根据原狱政科科长刘阳证实,罪犯共餐的审批手续在看守大队保管。卷内没有这次的共餐审批手续,是被告人王猛没办理还是看守大队管理不善丢失了?这两种可能性都存在。所以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没有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就认定“被

典型案例(环境监管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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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 导致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基本案情

戚昌斌,男,1946年10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

王华楚,男,194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助理调研员。

1997年6月到9月间,武汉新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先后3次将装有化工废弃物(俗称“锅底料”,含有毒物质多氯酚、苯酚)的铁桶共计197桶交由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处理 ,该局将上述化工废弃物拖回后存放于该局所属废弃物交换站 ( 后改称为武汉市环保洪山废弃物交换中心) 花山仓库。由

于该废弃物露天存放时间较长,铁桶外壳被风化等原因而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引起周围群众不满。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拟对该批化工废弃物进行处置。1999年3月,时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的戚昌斌及负责协调管理废弃物交换中心的助理调研员王华楚,在未对上述化工废弃物的化验问题进行督察落实,也

未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同意朱某某违规将化工废弃物交给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均已以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罪判刑)、杜某某处理。同年4月2日、9日、10日,方国强、何利华、杜某某先后三次从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花山仓库将装有化工

典型案例(环境监管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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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 导致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基本案情

戚昌斌,男,1946年10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

王华楚,男,194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助理调研员。

1997年6月到9月间,武汉新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先后3次将装有化工废弃物(俗称“锅底料”,含有毒物质多氯酚、苯酚)的铁桶共计197桶交由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处理 ,该局将上述化工废弃物拖回后存放于该局所属废弃物交换站 ( 后改称为武汉市环保洪山废弃物交换中心) 花山仓库。由

于该废弃物露天存放时间较长,铁桶外壳被风化等原因而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引起周围群众不满。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拟对该批化工废弃物进行处置。1999年3月,时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的戚昌斌及负责协调管理废弃物交换中心的助理调研员王华楚,在未对上述化工废弃物的化验问题进行督察落实,也

未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同意朱某某违规将化工废弃物交给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均已以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罪判刑)、杜某某处理。同年4月2日、9日、10日,方国强、何利华、杜某某先后三次从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花山仓库将装有化工

强迫交易罪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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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泉区普法教育宣传页

一、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合法权益,而且违背了自愿

与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

受贿罪和行贿罪是怎样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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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和行贿罪是怎样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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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为了防止国家公职人员有贪污的现象,国家针对受贿者和行贿者都有着严重的量刑制度。我国公民一定要知道,在日常生活当中是不可以向其他人进行行贿的,这样做严重违反了我国国家的法律规定。下面我们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受贿罪和行贿罪是怎样量刑的?

受贿罪和行贿罪是怎样量刑的?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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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8)

第一,威胁的内容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既包括实施暴力行为,如伤害、杀害,还包括揭发隐私、破坏名誉、毁坏财产等;而抢劫罪威胁内容分限于对被害人从身实施暴力行为。

第二,威胁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所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本人,予可以是他们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而抢劫罪的威胁所侵害的对象只能是贩运勿所有人、保管人本人。

第三,威胁的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式可以是直接向被害人口头或者书面提出,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间接提出,没有特别的限定;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当场直接身被害人口头提出。

第四,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财物,也可以限期交出;抢劫罪则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

第五,实施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是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要在将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而抢劫罪是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则当场实施暴力。

第六,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性利益,如财产继承权;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

第七,威胁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以使被害人产生畏惧、交出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

罪名分析—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受贿罪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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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受贿罪的分析比较

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受贿罪的分析比较

介绍贿赂罪最早在我国刑事立法中予以规定,可以追溯到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但对于该罪名的存废问题却一直众说纷纭, 废除说认为该罪名的存在与我国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相矛盾,也与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而且给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带来诸多问题④,保留说则认为虽介绍贿赂罪有依存于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某些特点,但它不能因之而失去存在的根据,这正如我国刑法规定有组织卖淫罪,但协助组织卖淫罪依然并存。笔者认为尽管刑法学界对此争议颇多,但鉴于我国现行刑法仍将其与行贿罪、受贿罪并存作为独立的罪名,则对三者关系的辨析对司法实践和立法导向仍具有指导意义。

(一)我国刑法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所谓“介绍贿赂”究其立法本意应包括介绍行贿和介绍受贿两种方式⑤,因此,有学者将介绍贿赂罪称为“居间介绍型犯罪”,即介绍贿赂罪是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罪间的 “中介犯罪”。这就引发了介绍贿赂罪的成立是否应以受贿罪与行贿罪成立为前提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介绍贿赂罪不应以受贿罪与行贿罪为前提。因为,从刑法条款及两高分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法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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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与失火罪的法理解析

摘要:本文以法学理论为基础,深入解析“失火罪”与“放火罪”,并通过实例直观反映区别两者的难点,在实际办案中给监督人员以理论指导。 关键词:放火、失火、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公安消防机构从事监督执法活动的法律依据,这就决定了消防执法的本质是行政执法。但公安消防机构同时具有对“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侦查权,而“放火罪”则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案侦查。准确把握“失火罪”和 “放火罪”的法理构成要件,对确定火灾事故案件的管辖权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就对“失火罪”和 “放火罪”的法理构成要件做简要解析:

1 “失火罪”与“放火罪”犯罪客体的共同性

1.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说明犯罪行为危害了怎样的社会利益,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的集中体现。“失火罪”与“放火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社会的公共安全,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某项财产

此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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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此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基本案情:安徽省淮南市某区法院查明的案情如下:2011年11月15日晚21时许,受害人徐某在本区五一商场一饭店内的“苹果

机”(一种赌博机)上玩赌博游戏,赢了数百元钱,因苹果机内无现金,徐某便让饭店老板喊来苹果机主杨某给钱。杨某带领被告人姚某、徐某某等人来到饭店后,认为徐某利用解码器玩苹果机骗钱,便把徐某强行带至姚某在城中村的自建房内,让徐某联系其朋友送钱,否则不放徐某走,徐不同意,姚某、徐某某等人对徐某实施殴打,造成徐某上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期间,姚某还持双刀、弓弩等凶器对徐某进行威胁。次日早晨7时许,徐某的朋友得到徐某的电话后约杨某等人谈给钱的事情,杨某留徐某某等人在房间看管徐某,自己与姚某去和对方谈判要钱,杨某要求徐某的朋友给700元钱,否则不放徐某走,在徐某的朋友给了杨某和姚某700元钱后,徐某被释放。

某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姚某、徐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两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据此,某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徐某某拘役三个月。

此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根据法院查明的案情,笔者认为对被告人姚某和

论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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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

【内容提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犯罪逐渐呈现上升趋势,现有的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理论研究很多,但司法实务中适用法律却相对欠缺。另外,针对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犯罪频频发生的现象,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也进行了积极修改,但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本文针对污染环境罪的相关立法进行研究,探求如何不断完善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规定,以适应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犯罪,惩治犯罪,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危险犯 资格刑

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使得人们开始逐渐重视对其相关立法与理论的研究。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也进行了积极修改,但仍有很多不足之处。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其相关立法进行研究,不断完善我国立法规范,以适应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犯罪,惩治犯罪,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一、污染环境罪概述

我国关于环境刑法保护起步较晚,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专门对环境犯罪的规定,只有直接或间接涉及环境犯罪的条款。改革开放后,我国陆续制定了大量的附属环境刑法,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分别规定了具体的污染环境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设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