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府令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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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
省府139号令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2009年8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
省府139号令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2009年8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发布日期】2009-09-01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2009年8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2009年8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
公安部139号令全文(DOC)
公安部139号令全文(DOC)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
公安部139号令全文(DOC)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
公安部139号令全文(DOC)
公安部139号令全文(DOC)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
公安部139号令全文(DOC)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发布日期】2005-06-23
【生效日期】2005-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四条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
广东省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标准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广公消?2004?123 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 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
等规定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全面准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有效规范我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总队根据73号令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了《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程序规定》、《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违法行
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其中,有关“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监督抽查量化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总队确认后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队防火部反映。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消防 监督 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04年9月28日印发
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
一、 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
(一)“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
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粤府令第227号)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粤府令第227号)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粤府令第227号)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粤府令第227号)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