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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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公众责任险等三个险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企业;
(二)船舶修造企业、电力企业、冶金企业、建材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被保险人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以下简称“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被保险人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以下简称“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2010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2010版)
1 总 则
1.0.1 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建集团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0.2 集团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追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责任。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根据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按“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实施事故责任处理。
1.0.3 责任处理包括企业处分及经济性扣款。企业处分包括企业警告、企业记过、降级任用、免职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扣款指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经济性赔偿。两者可同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4 责任追究按事故处理权限“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下一级实施的处理须报上一级备案,并接受上一级的监督。同一责任不重复处理。
1.0.5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
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23号)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担保机构。
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和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妥善处理自身收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突出社会效益。
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业金融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 总 则
1.1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 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2.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_河北省医疗器械
《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说明(试行)
1、本细则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医疗器械经
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
2、本细则是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的现场考核标准,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的现场验收按《省角膜接触镜(助
听器)现场验收细则》执行。
3、本细则共分四个部分二十项。其中否决项七项,评分项十三项,评分项计200分。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50分,项目编号1.1至1.5,第二部分场所设施50分,项目编号 2.1至2.6,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100分,项目编号 3.1至3.9;
4、对新开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现场审核,重点审核经营场所、储存条件、人员资质和各项制度的建立。
5、合格判定标准:本细则规定的审核项目分为打分项和否决项,否决项全部合格且打分项每部分得分不低于应得分
的70%,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不宜量化的项目按照评分通则进行打分,即实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得分系数及含义为:
1)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1.0乘基本分
2)执行较好,尚需改进: 0.8乘基本分
3)基本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 0.7乘基
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_河北省医疗器械
《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说明(试行)
1、本细则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医疗器械经
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
2、本细则是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的现场考核标准,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的现场验收按《省角膜接触镜(助
听器)现场验收细则》执行。
3、本细则共分四个部分二十项。其中否决项七项,评分项十三项,评分项计200分。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50分,项目编号1.1至1.5,第二部分场所设施50分,项目编号 2.1至2.6,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100分,项目编号 3.1至3.9;
4、对新开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现场审核,重点审核经营场所、储存条件、人员资质和各项制度的建立。
5、合格判定标准:本细则规定的审核项目分为打分项和否决项,否决项全部合格且打分项每部分得分不低于应得分
的70%,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不宜量化的项目按照评分通则进行打分,即实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得分系数及含义为:
1)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1.0乘基本分
2)执行较好,尚需改进: 0.8乘基本分
3)基本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 0.7乘基
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说明 (试行)
1、 本细则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
2、 本细则是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的现场考核标准,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的现场验收按《河北省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现场验收细则》执行。
3、 本细则共分四个部分二十项。其中否决项七项,评分项十三项,评分项计200分。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50分,项目编号1.1至1.5,第二部分场所设施50分,项目编号2.1至2.6,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100分,项目编号3.1至3.9; 4、 对新开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现场审核,重点审核经营场所、储存条件、人员资质和各项制度的建立。 5、 合格判定标准:本细则规定的审核项目分为打分项和否决项,否决项全部合格且打分项每部分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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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宜量化的项目按照评分通则进行打分,即实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得分系数及含义为: 1)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1.0乘基本分 2) 执行较好,尚需改进: 0.8
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项目实施方案
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项目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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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项目实施建议
一、校方责任保险项目引入保险经纪人的意义和作用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法中明确了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其不同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是基于客户利于的代表。
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经济补偿及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除了在降低保费成本、遴选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索赔操作等方面帮助客户节约人力、物力,提高操作效率,还可以充分发挥经纪人在产品设计、机制建设、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善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
下面将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以及保险经纪人在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项目中发挥的作用进行阐述:
(一)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服务对比
由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的身份、地位以及性质截然不同,必然导致了采用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直接承保的巨大差别